購房最後一步別大意 五大合同陷阱需當心

陷阱一:手續不全 以小利引誘購買

一些開發商在未拿到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就進行所謂的內部認購。由於內部認購的商品房價格相對較低,對買房人很有吸引力。在此過程中,買房人自認為得到了便宜,開發商也藉此機會籌到了資金。然而,這種銷售行為是不合法的。一旦出了問題,買房人的投資就充滿了風險。

因此,購房者在決定簽約之前,應在售樓部認真查看開發商的證件是否齊全。

一個合法正規的房地產開發商,必須具備齊全的“五證”、“二書”。所謂“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二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陷阱二:補充合同上 開發商暗做手腳

目前的購房合同,基本上都是採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標準房屋買賣合同文本。雖然如此,購房者切莫掉以輕心,一定要注意查看合同及補充件上雙方所填寫的內容中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

有些開發商在合同文本及補充件上,事先已填寫好內容,這裡面大多存在著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平等的情況。比如說,開發商違約應付的利息是總價款的月萬分之三,而購房者違約要付的利息卻變成了日萬分之三。因此,一旦發生此類情況,買房人一定要堅持提出自己的意見,以免日後的麻煩。

陷阱三:合同空白條款藏玄機

開發商交給客戶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上,往往會有許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雙方確定後注入相關內容的,而有些選擇性填寫處,可能還空著。這時,購房者往往以為該約定的都已註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這些空白處為開發商日後作弊提供了條件。

陷阱四:籤合同前 要你先交定金

有的開發商不是先簽訂合同,而是先讓購房者交一定數額的定金或“誠意金”,只給購房者一個收條。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造成購房者在追究開發商責任方面,舉證困難。

因此,購房者一定要注意房屋買賣的付款方式是否規範,在合同中對付款的數額、期限、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

陷阱五:交房日期故意模糊不清

開發商因資金不足或工期拖延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為避免承擔違約責任,往往在預售合同上大做文章,比如只註明竣工日期,而不註明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後、質量驗收合格後、小區配套完成後”等一些模糊語言。

對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並註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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