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十大法律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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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十大法律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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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以來,關於中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最新進展頻現報端,DCEP投放、交易、隱私保護等機制相繼披露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與此同時,DCEP有關的立法及標準制定也在如火如荼的開展。無獨有偶,Facebook主導的Libra近期也發佈了2.0版白皮書。


匯業黃春林律師團隊結合協助客戶參與相關標準徵求意見、數字貨幣錢包法律論證等項目經驗,以及近期公開披露信息和行業發展趨勢,簡要分析中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十大法律猜想,僅供參考。

中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十大法律猜想


央行數字貨幣DCEP是MO發行,即法律地位上相當於紙質人民幣。


我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了紙幣/硬幣場景下人民幣的形式、發行、兌換、回收等制度,且明確禁止任何單位 “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此外,《人民幣管理條例》還明確將“人民幣”限定為“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因此,數字貨幣形式目前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央行在正式發行DCEP前,應當由立法機構修改上述法律、法規等規定的人民幣形式及發行機制等。


此外,考慮到DCEP的本文下述法律特徵,需要修改的配套法律法規還包括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以及開戶認證、非銀機構支付管理等法律法規。央行也還在調研需要修訂的法律法規的精確範圍。因此,在這些法律修訂還沒完成前,DCEP落地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中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十大法律猜想


DCEP採取雙層運營模式,且央行不預設下層運營機構的技術路線。不預設路線並不等於沒有規則或標準。因此,數研所、科技司、金標委等牽頭制定的與DCEP有關的標準正在緊鑼密鼓的推進,部分標準正在內部徵求意見,部分已經公開發布。


匯業黃春林律師介紹,目前,《分佈式數據庫技術金融應用規範》及《金融行業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實施指引》等系列標準目前正在送審階段;《金融行業商用密碼應用基本要求》等標準目前正在徵求意見;《金融科技創新風險監控規範》等標準目前正在立項;等等。


而在此之前,由數研所負責起草的《金融分佈式賬本技術安全規範》(JR/T 0184—2020)以及央行科技司負責起草的《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技術規範》(JR/T 0171—2020)等已經正式發佈。

中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十大法律猜想

無論是Libra還是DCEP,監管機構及社會民眾廣泛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開戶信息及交易信息的匿名程度。Libra早期在匿名機制上的安排,也增加了各國監管機構在反洗錢和犯罪打擊方面的顧慮。


與紙質人民幣最大的不同之一,央行的DCEP採取“可控匿名”機制,換句話說也可以叫分層匿名-可控審計機制。即:


首先,在交易對手層面:執行DCEP的絕對匿名。即,不同於現有第三方網絡支付方式,單從資金流層面,收款方是無法查看到付款方的身份信息,後手交易方也無法追蹤到前手交易信息。


其次,在央行層面:央行仍然採取的是中心化策略,即央行仍然擁有DCEP的全量數據,因此仍然滿足賬戶和交易審計的需求。此外,其他監管機構若在運營端或錢包端佈置了相應的接口機制的,也能依法追蹤用戶信息及交易信息。這一點,或許會成為DCEP國際化的最大障礙。


最後,在銀行、支付等運營機構層面:運營機構也會根據KYC、反洗錢等要求,掌握本機構內不同等級的用戶信息及交易信息。

中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十大法律猜想


不同於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DCEP是央行發行的國家法定貨幣,在數字貨幣錢包裡顯示的就是一元、伍元、拾元等面額,他與人民幣的紙質版是等價的。

因此,如同紙幣一樣,一元錢的DCEP不會變成二元錢(紀念幣收藏除外),所以,從這個角度說,DCEP比號稱“穩定幣”的Libra還穩定,當然不會增值也不具備投資功能(外匯因素除外)。


此外,儘管最近發佈的Libra 2.0版白皮書修改為錨定單一貨幣,但是Libra和DCEP還是有本質的區別:DCEP是法定貨幣,而Libra更像是一種跨境支付工具而已。

中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十大法律猜想

可以簡單這樣理解:紙質人民幣需要一個LV、CHANEL等品牌的物理意義的皮革錢包,以便於紙幣保管(當然,錢包不止紙幣保管功能);數字形態的DCEP也需要一個數字形態的錢包,只不過這個錢包可能是一個APP、芯片、移動設備等等(男士們是不是很開心啊,女朋友不用買包包啦)。


這個數字貨幣錢包不同於現有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因為數字貨幣錢包裡面存儲的不是“數字”,而就是“錢”。換句話說,哪天銀行、支付機構掛掉了,你銀行和支付賬戶裡面的錢就永遠只是“數字”,但是數字貨幣錢包裡面的錢就和你放在LV、CHANEL皮革錢包裡面的紙幣一樣安全,它是一種數字形態的“物”。除非央行掛掉了(這種事情大概只會發生在津巴布韋吧),否則這種“物”一直存在。


也正是因為這個屬性,DCEP才能實現離線支付。因為DCEP不是“數字”,錢包裡本地扣掉,這個“物”就沒了。

中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十大法律猜想

目前顯然不能的,否則黃律師還在這裡苦逼碼字幹什麼。


這是因為,DCEP的數字貨幣錢包功能遠比物理錢包的功能豐富得多,金融屬性更強。例如,根據近期流傳出來的農業銀行內側數字貨幣錢包APP顯示,該錢包還具備兌換、轉賬、支付等功能,這些都需要持牌金融機構(目前來看,至少需要支付牌照)才可以做。此外,匯業黃春林律師介紹,DCEP的很多反洗錢和監管限制機制,也是佈置在錢包端的,也只有持牌金融機構才具有這種經驗、能力和技術。也因此,目前參與數字貨幣錢包測試開發的,主要是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及旗下擁有支付牌照的電信公司等。


但是,既然DCEP是我的“錢”,理論上我放在LV錢包還是CHANEL錢包都可以啊。考慮到DECP是M0且直聯央行中心數據,錢包服務商顯然不會形成“資金池”,也不會形成預付機制。因此,若錢包服務商與運營機構(商業銀行)合作,通過運營機構的通道實現DCEP的發行、結算及監管合規等功能,此時錢包服務商純粹是個存管技術方,不具備金融業屬性,那麼是不是也就不需要金融持牌?


這個想象空間就大了,黃律師碼字的手開始顫抖了。當然,這個需要未來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合規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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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Libra類似,央行DCEP採取雙層架構,即央行通過運營機構投放、結算、回收DCEP。因此,一般企業、個人要想獲得DCEP,可以通過運營機構獲取,獲取後可以用於員工工資發放或商業交易支付;而運營機構的DCEP來源,則是向央行繳納100%準備金的方式“總包”,然後再“轉包”給用戶。匯業黃春林律師理解,這種模式相當於目前生鮮電商中的前置倉模式。


企業、個人通過運營機構獲取的方式,根據用戶及錢包等級(主要是指開戶認證方式及風控機制)不同,可以通過運營機構的銀行門店、ATM及線上兌換等方式獲得,前提是你必須有數字貨幣錢包。


中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十大法律猜想

用戶與商戶之間的結算,可以通過數字貨幣錢包直接支付(例如掃碼付、NFC等),就像“物”的轉移交付一樣;運營機構之間則通過央行的互聯互通機制實現中心化結算,這裡還會用到類似於目前人行徵信系統的前置堡壘機的模式,以實現結算數據的安全傳輸。


考慮到目前不得拒收人民幣(目前是紙幣/硬幣,未來可能擴展到數字貨幣)的規定,這裡有一種情況,若收款方(例如收單商戶)沒有數字貨幣錢包怎麼辦?DCEP的一種解決方案是,由收款方的收單運營機構實現幣種轉化,即將數字貨幣轉化為人民幣“數字”存入收款方基本銀行賬戶。

中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十大法律猜想


根據匯業黃春林律師通過有關渠道獲悉,DCEP支持有限智能合約。即:


在央行投放層面,目前是支持部分類似於智能合約的功能,例如定向投放(央行投放的DCEP加載智能合約後,僅在符合目標條件及目標時間段,併到達目標行業、目標人群后才會生效,這是當前貨幣體系做不到的)。這一點,幾乎可以肯定會在正式版DCEP中落地,因為這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財政政策的精準性和效率性,避免財政資金空轉或者資金挪用,這在當前全球經濟刺激的大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但在用戶交易層面,DCEP目前是不支持智能合約(即不能在資金層面,設置附條件支付指令),這個需要錢包服務商或其他支付機構二次開發新應用場景。

中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十大法律猜想

首先,根據目前公開的信息來看,央行及其他監管機構在數字貨幣錢包端佈置了各自監管範疇內的限制規則,能夠實現違法交易和違法資金的快速阻斷。


其次,如前所述,在可控匿名機制下,央行擁有DCEP的全量數據,能夠實現DCEP違法資金流的全向溯源和追蹤。因此,即便違法資金髮生了多層轉移,央行仍然能夠實現中心化阻斷。這點似乎一直是監管部門津津樂道的DCEP重要優點之一。


但問題是,一旦發生了DCEP的鏈外交易,例如違法分子利用DCEP購買大量加油卡,然後將加油卡通過非DCEP路徑再次出售給善意第三人,最終換成傳統人民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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