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訴訟圈 | 法官更喜歡這樣的再審申請證據清單

天同訴訟圈 | 法官更喜歡這樣的再審申請證據清單

天同訴訟圈 | 法官更喜歡這樣的再審申請證據清單


證據清單是當事人為支持其主張或抗辯、證明其所陳述的事實而按照一定邏輯編制的包含證據名稱、證據內容、證明目的等信息的文件。每一位訴訟律師對證據清單都不陌生,如果說起訴狀、答辯狀、再審申請書是律師拿在手中的一柄長劍的話,證據清單則是別在律師腰間的一把匕首,它不像前者那樣一馬當前,將觀點主張直面對手給其當頭一擊,而是像一支後方部隊,將作為證據的各種武器彈藥靈活配置,從而再一次給對方一力重擊。證據清單運用廣泛,從主體上講,原被告、第三人等均會用到;從程序上講,一審、二審、再審程序中也都會用到,但不同訴訟階段的證據清單的編制原則及側重點均不相同。天同在代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案件方面經驗較為豐富,故本文中筆者結合自己親歷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案件,從再審申請人一方如何編制再審申請證據清單角度談一下自身見解,求教於同行。


一、再審申請證據清單的重要性


1、內容方面:直接支撐再審申請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再審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裁判文書案號;(三)具體的再審請求;(四)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其中(一)、(二)分別屬於當事人信息、其他資料範疇,雖需提交法院,但不是以證據形式體現;“(三)具體的再審請求”由“(四)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支撐,而“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系根據具體事實、理由分析歸納所得。那麼作為基石的再審“具體事實、理由”由什麼支撐?答案當然是再審證據清單及證據,可見再審證據清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再審申請證據清單是直接支撐再審申請書所提出主張的依據,一份高質量的再審申請證據清單,發揮著使法官迅速掌握案件事實及加深法官對再審申請人觀點主張理解的重要作用。


2、程序方面:避免書面審產生遺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而按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審查案件的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新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詢問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僅審查再審申請書等材料難以作出裁定的,應當調閱原審卷宗予以審查。


因此,再審申請階段最高人民法院一般採取“書面審為原則,補材料、調卷宗、聽證為例外”的做法,即除法官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等材料中遺漏關鍵材料導致關鍵事實不確定而需補充材料,或認為僅審查再審申請書等材料難以作出裁定的而調閱原審卷宗,或者認為存在新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判決、裁定而應進行聽證的情形之外,原則上法官可以根據再審申請人初次提交的資料進行書面審理。故,為了避免能夠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關鍵證據被遺漏或證據內容挖掘深度不夠,訴訟律師需要認真打磨再審申請證據清單。


二、製作再審申請證據清單的原則


1、緊扣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書、再審證據清單均是再審申請階段中帶有強烈主觀傾向和已方觀點的核心法律文件,其閱讀主體主要是法官。如前所述,再審證據清單支撐再審申請書中的“具體事實、理由”,兩者之間是服務和被服務的關係。合格的再審證據清單需達到法官閱讀證據清單時會逐一解決閱讀再審申請書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疑問,同時增加法官對申請人所主張事實的內心確信,只有這樣兩者結合起來才能共同服務好法官的閱讀、審查。為此目的,編排再審申請證據清單時,需在邏輯、順序、分組等方面和再審申請書保持一致,而不能呈現出散亂、跳躍的狀態。例如,再審爭議主要涉及法律關係性質的,則證據清單中最好著重引用合同、函件等證據中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證據內容原文;再審申請書中存在多個並列的再審理由,則證據清單原則上應相應地進行證據分組;再審申請書按照時間順序敘事,則證據清單也最好以時間順序為主展現證據。可以說再審證據清單在緊扣再審申請層面沒有一成不變的規則,唯有靈活運用的技巧。


2、凸顯“新的證據”


新證據是再審申請中的明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再審申請法定情形的第一項即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且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也“應當”詢問當事人。再審新證據不僅能引起法官的興趣,再審申請人也可藉助由此取得的聽證機會進一步說服法官,所以有再審新證據往往能夠增加再審成功的幾率。我們在利用證據清單呈現再審新證據時一般會做到以下幾點:(1)單獨製作再審新證據清單,不論新的證據是一份還是多份,均單獨編制清單以與其他原審證據清單相區分;(2)註明新證據的類型及原審未能提供的理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了再審申請新證據的四種情形,即“新發現”、“新提供”、“新形成”以及“原審未質證未作為裁判依據”的證據,證據清單中應予以註明,同時最好根據該條規定註明原審未能提供的合理理由;(3)指明新證據與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和裁判結果的衝突,即僅形式上有新的證據尚不足以再審成功,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新的證據必須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才可能再審成功,故證據清單中應直接明瞭地指出新的證據與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和裁判結果之間的聯繫及衝突。


3、呈現案件全貌


擬提起再審申請的案件往往已經歷時多年、歷經多個程序,原審已經存在大量證據,期間也已經形成多份裁判文書。因此,是事無鉅細地將原審證據等資料都納入證據清單,還是僅僅將涉及再審事實理由的關鍵證據納入證據清單,這是個“度”的問題,既要避免事無鉅細而淡化再審主題,又要防止簡單列舉而難窺案件全貌,而這恰恰就是實踐中最難以把握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再審申請人應提交“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而“基本事實”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是指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事實。所以,我們通常會將原審中能證明雙方主體資格、法律關係、權利義務、民事責任的相關合同、函件等作為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證據材料納入證據清單,同時將涉及申請人再審理由的原審證據、原審爭議證據、新的證據作為關鍵證據納入證據清單。


4、挖掘原審證據


挖掘原審證據不僅僅是再審申請書的任務,再審證據清單也要用好原審證據,尤其是缺乏再審新證據或者原審法院未採納申請人證據的時候,能否挖掘出原審證據中與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裁判結果存在的衝突將成為再審申請能否成功的關鍵。為此證據清單在利用原審證據時應做到以下兩點:一是做好原審證據篩選,雖然再審證據的編排需呈現案件全貌,但對於與案件基本事實無關、原審認定無爭議、與再審請求無關的證據可予以排除;二是做好衝突呈現,如果說再審申請書中的衝突呈現偏重於邏輯思維和說理,那麼證據清單中的呈現則偏重於簡明和直觀,我們可以省去各種語言修飾,用簡單句直接指明原審證據與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裁判結果存在的衝突。


三、製作再審申請證據清單實操要點


1、適當引用證據內容


當前司法背景下,法官案件數量多、結案壓力大,法官可能很難做到逐字逐句閱讀證據,難免在認證時出現疏漏,故在證據清單中專設一欄引述證據關鍵內容的原文至關重要。再審申請書受其文書功能所限,不便於大量引用證據中的內容原文,而再審證據清單則可以很好的彌補這一不足,尤其在證據較多、證據中與案件關聯內容篇幅大的案件中證據清單的該種優勢更為突出。在引用內容時應注意兩點:一是原文引用,切忌憑主觀理解變換表述;二是限制篇幅,否則無異於未引用。


2、證明目的有統有分


在證據清單按照一定邏輯對證據進行分組的情況下,不僅每組證據有一個總的證明目的,組內重要證據最好單獨列明證明目的,這主要是避免法官誤認為該組的證明目的系對該組證據間接歸納所得,從而忽略了該組中部分重要證據的直接證明作用。此外,不論是該組證據總的證明目的還是重要證據的單獨證明目的,都不應該是再審申請書中相關內容原文的複製粘貼.


3、申請書中設置鏈接


再審申請書中設置通往證據清單的鏈接有利於法官即時解決閱讀時產生的疑惑,而無需再帶著各種疑問從證據清單中尋找答案。具體做法為,在再審申請書中需要由證據支持的主張、觀點、事實處加括號標明相應證據在證據清單中的具體編號。


4、排版裝訂應方便翻閱


美觀的排版不僅便於法官翻閱和了解申請人的主張,更有利於法官對申請人律師形成敬業的良好印象。在排版裝訂方面我們應做到證據清單形成表格;字體、序號、顏色統一;以是否加粗或字體大小區分證據組別關係;段落、行間距、頁邊距適當;為證據編序號、頁碼並顯示到證據清單中。


綜上,我們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清單正是對“打證據”的集中體現。如果說一審、二審是對證據的初次加工、簡單編排的話,申請再審尤其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中的“打證據”就屬於深加工、精編排,再審申請證據清單邏輯上需和再審申請書呼應,內容上需挖掘與原審裁判的衝突,形式需方便法官的翻閱,唯有如此方能提高再審申請成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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