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要靠右,拒絕開快車:發端於強化管理的古代出行律令

引言

正如飲食歷來是百姓的生存首要之選一樣,出行則是民眾在生存生活時期的第一要務,不論是原始社會先民外出打獵採集還是隨著國家形成階級出現而開始的物品交易,均離不開民眾的互相交往,出行從開始便是百姓維持生存必要尋求生活發展的一大需求。在農業文明逐漸得到高度發展的時期,人口的增長引起了統治者的不安,如何管理帝國龐大的人口成為歷代統治者最為關心的問題。

華夏“九州”這一個稱號是從夏朝開始的,源於夏朝為了統治天下的便利將國土劃分為九州分設長官,依靠九州的長官管理天下的百姓。在充分吸收了商王朝的諸侯分封制以後,周代在各封國還設立了對民眾的具體管理體系,即著名的比閭族黨州鄉,通過一層一層的組織將民眾細分,以固定數量編入不同的規模級別中,同時強化對新增人口的細緻登記。周王朝通過這樣的措施及頒佈的戶籍律令來加強對民眾的管理和控制,一方面增加了稅收,一方面也穩定了統治。

行駛要靠右,拒絕開快車:發端於強化管理的古代出行律令

九州示意圖

這樣的習慣一直延續到平王東遷,春秋戰國時代到來以後周王朝對民眾的控制漸漸力有不逮,這一時期,各國的人才開始了空前的流動,不論是蘇秦張儀還是孫臏龐涓,人才的流動帶來了各諸侯國之間力量對比的消長,尤其是後期各路變法對國家富強的影響,比如李悝、比如商鞅。也正是從這些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導的律令開始,逐漸出現了國家層面對人口流動限制的法條,民眾的出行開始受到了極大的管制,後世國家對民眾出行進行管理所遵照的也大都由此引發。

一、“宵禁”成為了從西周到清代雷打不動的出行律令條文

“宵禁”顧名思義即指禁止一切夜間的活動,除了官府指定巡查夜守的衛兵和軍士以外,其餘人等從貴族官員到百姓居民均不得在夜間出行半步,這一通行的慣例在周朝時期就完成了特定官員的設立。

《秋官》記載:司寐氏掌夜時,以星分夜,以詔夜士夜禁。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遊者。

即便到了周王室衰微諸侯群起的春秋戰國時期,雖然各國人才開始出現了大規模的流動,但宵禁的制度仍然存在,至少在當時的城市中依然沒有完全廢弛,部分鄉村對宵禁的執行可能稍有鬆懈。到了商鞅辦法大獲成功的秦國,宵禁更是變本加厲的執行起來,商鞅規定所有百姓即過路商旅均不得在夜間出行。到了漢朝,宵禁的實施開始發生了部分策略性的轉變,即對罪犯的抓捕如果碰上了夜晚,則官吏不得進入罪犯家中實施抓捕,這說明當時宵禁的施行不僅僅是針對居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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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規定:禁吏毋夜入人廬舍捕人。犯者,其室毆傷之,以毋故入人室律從事。

漢代以後三國並立須臾而過,司馬家族同樣延續了宵禁的政令。晉惠帝司馬衷元年時期,出身於大世家太原王氏的王承外出在東海郡擔任太守一職,任職期間,轄區內有一書生違反了宵禁的政令,被押解送到了王承面前,審訊後得知書生是因為在老師家求學看書太晚所以才趕在深夜回家,眾幕僚均認為宵禁是國家重要律令必須嚴格遵照執行。王承卻認為通過懲罰一介書生來樹立太守新官上任三把火的威名對於教化一方百姓並無益處,於是力主放了書生。可見王承寬厚仁政,也可見當時宵禁政令的嚴苛。

需要說明的是,這位王承王太守在西晉覆滅後南遷成為東晉重要官員,與王導、庾亮、衛玠等人並有美稱,其中王承以寬厚博學長者之風被公認是東晉第一名士。東晉之後在南朝時期,蕭道成二兒子文獻王在與其皇兄龍兒皇帝商談家國之事後,夜以至深,文獻王離宮返家之時龍兒皇帝還特意囑咐千萬別被夜間巡查的官員抓住了,足見當時宵禁執行的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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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

到了隋唐,宵禁的執行不僅嚴苛而且更加細化起來。不論是《唐律疏議》還是《官衛令》,均對宵禁做出了明確的令行禁止的規定,比如在懲罰方面,違反宵禁條例被抓獲之人必須受到杖責二十;所有在宵禁期間出行的人均被視同違反法律。甚至詳細規定了首都長安的具體執行時間以供州縣參考施行,規定每天五更天擊鼓後居民方可出行,日落前則必須聆聽鼓聲返回住所,不得在城中晃盪閒逛。但《官衛令》還是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通融,比如規定凡涉及軍國大事的可以通過通行證在宵禁後出行。

宋太祖時期,竇儀在公元963年7月制定了《宋建隆重詳定刑統》,對宵禁的規定基本沿襲了唐朝,但宋朝商品經濟的繁榮卻也為宵禁的部分放開提供了可能。不同於唐朝“百千家似圍棋局,十二街如種菜畦”,這種對城市的封閉式管理,宋朝的城市則是一個不夜城,無固定營業時間限制,常常是夜市未了早市已開,甚至還出現了鬼市和跳蚤市場。正如張擇端畫中所顯示的那樣,忙忙碌碌,財源滾滾,車馬之喧囂、建築鱗次櫛比,街道熱鬧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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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上河圖局部

《武林舊事》記載:杭城大街買賣晝夜不絕,夜交三四鼓,遊人始稀,五更鐘鳴,賣早市者又開店矣。

宋朝是歷朝歷代以來宵禁實施的一個異類,趙宋之後,元朝統治者開始了更加嚴厲的宵禁政策。不僅規定了具體的宵禁時間,還對處罰措施實施了修訂,加重了杖責的數量(從二十變更為二十七),增加了繳納贖金免除杖責的規定,在宵禁的同時還規定所有居民住戶不得使用燈火。

《元史》記載:其夜禁之法,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有公事急速及喪病產育之類,則不在此限,違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者笞七下,準贖元寶鈔一貫。

明清基本沿用了元朝的宵禁嚴令,明朝出現了准許夜間通行的急事牌,緊急情況可申請使用,清朝則是加重了違反宵禁的處罰,比如與巡夜人員發生衝突者最高可量刑至絞刑。北京的著名景點前門大柵欄,在當時屬於外城,遵照康熙的規定在1670年也開始施行宵禁,因商戶聚集柵欄修建的比較高,所以被稱為大柵欄,也是對宵禁的一種特殊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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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柵欄

宵禁這一政令從西周開始一直延續到晚清,時間跨度超過三千年,可謂是一項悠久的歷史傳統,這期間只有在兩宋時期得到了解放。在宋朝,“天街買賣,直至五鼓,玩月遊人,婆娑於市,至曉不絕”,夜市成為了當時城市的重要組成部分,商品經濟的成熟發展一定程度上建立起了解除宵禁的物質基礎。但好景不長,元明清繼續開始了唐朝制定的嚴格宵禁制度,清朝甚至還在這一基礎上做了更改,宵禁的實施變得更為苛責。宵禁成為了中國古代出行史上濃重的一筆。

二、“介紹信”成為古人出行的必備憑證

“介紹信”的概念出現不久,但其根源實則源遠流長,在戰國時期各強國不斷變法以期國家強盛,均出臺了通行證制度,即所有出行的人員必須具有合法的通行手續。無論是政府職員還是普通百姓,只要出行到外地就必須領取官府頒發的憑證才能外出、住宿。這一規定後來也成為了商鞅身陷囹圄的自食其果。

《商君列傳》記載: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商君喟然嘆曰:嗟乎,為法之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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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

漢代沿用了商鞅為秦朝設計的通行證制度,並對長途外出和短途外出作出了介紹信方面的區分,即長途外出是頒發長型的木製憑證,短途外出則頒發只有六寸的出行憑證。根據出土文物的記載,漢代對於這類出行憑證的申請極其複雜,首先需要由當地鄉里認定該出行人沒有官司在身也沒有逃避國家稅務,接著由鄉里上報縣裡,縣裡通過核實後才頒發憑證。正是因為領取介紹信的複雜,於是出現了偽造介紹信的操作,這一點也被漢代官府所察覺,於是制定了嚴格的刑罰來處罰偽造通行證介紹信的行為人。

漢代以後的兩晉時期,同樣施行介紹信制度,安徽人倉孝仁在擔任太守期間為計劃通過轄區內的商人頒發了大量的出行憑證。到了唐代,介紹信通行證的規定更加完備,就如同現今的介紹信分為正本留存和副本攜帶使用一樣,當時的通行證也分為正副兩本,唐朝這一制度的實施甚至還可以通過日本滋賀縣大津市的三井寺保存的遣唐使圓珍大師的唐帝國通行證加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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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證

宋元時期為了加強對百姓的管理,同樣執行了嚴格的通行證制度,規定凡出行者不論是公事私事,均需向當地官府申請通行證,登記清楚姓名年齡籍貫和事由,通行時由沿途關卡核查放行,不同的是元朝的通行證改稱為文引。

明朝時期同樣執行了元代的文引制度,也被叫做路引,上邊記錄了出行者的姓名籍貫年齡外貌特點和身高,還包括了出行的地點和出行的原因等信息。各通行關口有軍士把守審查,如果發現沒有文引的通行者,立即抓捕杖責八十以上,如果發現不通過正常關卡出行的人,則是杖責九十以上。清朝的出行準則也完全沿襲了明朝,規定沒有文引或偽造文引的均杖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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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特別通行證

古代要求出行者必須持有通行證的規定類似於現今的介紹信、護照和身份證,是一種當時強化管理的嚴格措施,也正是因為這一制度的實施,古代的民眾外出旅行產生了很大的不便,正如後世稱明朝無江湖的說法一般,這樣嚴格的通行管理制度之下,是一個帝國維持統治的基本操作,也是一個人口龐大的帝國所必須作出的制度設計。

三、始於貞觀年間的右側通行、嚴禁快車成為如今道路通行的範本

唐朝著名宰相山東人馬周在太宗時期設立頒佈了在城市行駛馬車必須執行右側通行的制度,同時還規定在市區人流集中的地方嚴格禁止車馬的快速行駛,不僅是出於維護交通秩序的需要,更是對民眾人身安全和生命財產的保護。《寶應元年六月高昌縣勘問康失芬行車傷人案》記錄了肇事者康失芬在高昌縣快速行車導致的交通事故一事,可見當時對快速行車的管理已經成為基本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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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應元年六月高昌縣勘問康失芬行車傷人案

《隋唐嘉話》記載:中書令馬周,始以布衣上書,太宗覽之,未及終卷,三命召之,所陳世事,莫不施行,舊諸街晨昏傳叫,以警行者,代之以鼓,城門入由左 ,出由右,皆周法。

明朝以後也對城市街道的快速行車進行了規定,加重了違反條例的處罰力度,規定如果肇事者因為快速行車導致了人員傷亡,罪加一等,如果因為交通肇事導致人員死亡則杖責一百同時發配流放,如果在鄉村快速駕駛致人死亡則還需要追加十兩的燒埋錢,清朝對於快車的處罰力度也基本沿用明帝國時期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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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嘉話

對於快車的厭惡古今如一,不論是馬車和馬匹,快速行駛,尤其是在鬧市人流聚集的區域快速行駛,不亞於一場故意的肇事行為,因此古代對這一方面的法律規定和案例記載均有著詳備的檔案,可以讓我們一窺當時的道路交通法規執行,也為現今的道路管理提供一些參考。

其他關於古代道路行駛的規定還包括避讓制度、騎馬乘轎的等級區分,甚至在王莽時期還出現了男女異路的規定,還制定了特殊路段只准許特定人物行駛的規定,比如《大明律令》規定了皇城外的部分區域只允許皇家人員行走往來,其餘人員無故行走者,一經發現輕則杖責,重則杖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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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莽

評價

古代的出行規則起始於當時的社會文化環境,主要受到了統治階層意志的影響,一方面處於穩定社會的考慮,一方面則是樹立皇權威勢的需要。不論是西周開始的設立專門官員對民眾的出行、夜行進行系統的管理,還是一直延續到清朝的宵禁政策,均體現了皇權統治之下對百姓民眾的嚴格控制和約束。

在當時,宵禁是最為重要的出行管理辦法,自設立以來為歷朝歷代所遵循,直至辛亥革命開始才得以廢除。數千年的時間裡,僅有趙宋時期的宵禁屬於形同虛設,這與當時繁榮的商品經濟有著莫大的關係,可惜的是這一繁榮很快便被打碎,元朝開始後便對此進行了狠狠的反撲,不僅宵禁嚴格執行,還對百姓的燈虎使用也採取了管制措施,成為了“只許州官放火”的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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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宵禁

除去宵禁、介紹信和靠右行駛以外,古代的出行規則流傳至今還保留下了開道、避讓等傳統行駛習俗。避讓的執行方面,則是以唐朝的規定最為詳細完備,比如不僅規定了平常道路的避讓規則,還制定了水路相會時的避讓規則,指出在水路相會時,必須是順流的船隻避讓逆流的船隻,可謂是規定的極其細備。

參考文獻:

《秋官》

《二年律令》

《武林舊事》

《元史》

《商君列傳》

《隋唐嘉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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