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情·防事故·保平安】醉駕釀禍!大貨車撞翻施工車... | 覆車之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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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各企業陸續復工復產

路面上的貨運車輛也逐漸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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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貨運車輛一般由於其較大體積

存在的行車風險也更高

一旦發生事故後果不堪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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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於貨運車輛

無論是駕駛人還是車輛本身

都有著更高的要求

稍有不慎,就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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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1日16時38分,方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到報警:一輛重型半掛車行駛至楊集鄉響水臺北向南方向附近時與一輛正在作業的輕型專項作業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施工人員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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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交警立即趕到現場,在瞭解情況時,發現重型半掛車駕駛人張某華涉嫌酒駕,於是將其帶往醫院進行抽血,經檢測,張某華血液內乙醇含量為174.39mg/100m1,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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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張某華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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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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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野縮窄:一般人在平常狀態下的外圍視界可達180度,如果酒精含量超0.08%,視野就會縮小。在這種情況下,人已經不具備駕駛能力。

● 反應變慢:反應比正常時慢一兩秒。在車速為60km/h的情況下,一秒鐘汽車就開出16.7米,極易發生嚴重後果。

● 觸覺遲鈍:飲酒後駕車,因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腳觸覺較平時降低,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 判斷能力變弱:飲酒後,人對聲、光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無法正確判斷距離和速度。

● 易疲勞:飲酒後,由於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現睏倦、打磕睡等症狀,此時駕車,容易因行駛不規則、空間視覺差等引發交通事故。

為什麼不少飲酒的人仍開車上路

● 自以為沒有醉:“我沒醉”是大部分醉酒者最常見的口頭禪,他們對自己的清醒程度有著盲目的自信,自認為“我能行”。

● 自以為車技高超:越是駕齡長、駕駛經驗豐富的駕駛人,對酒後駕車的危險重視程度越低、防範心理越差。有國外數據表明,大量的酒駕行為出現在駕齡在5到20年的駕駛人身上,反而是1年以下駕齡的新手很少酒後駕車。

● 心存僥倖:有的駕駛人以為“不會那麼巧被交警撞上”,有的則以為“就開一小段,不可能出事”。

關於酒駕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 當場喝酒或逃跑以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

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再次提醒

各位駕駛員

滴酒不沾,人車平安

如果您拿起了酒杯

那就請您放下車鑰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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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呂小布 審核 | 張曉東

監製 | 朱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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