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穿以權謀房的“套路”

大慶市人防辦工程管理科原科長於寶峰接受請託,通過違規辦理審批等手段,幫助一開發商名下項目少繳納易地建設費300餘萬元,而於寶峰則以3萬餘元購得該項目一套價值50多萬元的房產。


梳理此類違紀違法案件發現,多佔住房、低價購房、超標購房等是少數領導幹部以權謀房違紀違法行為的常見“套路”。


今天,讓我們以案為例,一起看看以權謀房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 直接收受房產。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偉,在擔任白山市委書記僅8個月時,收到的第一份“禮物”是位於海南的一棟別墅。為掩人耳目,行賄人還特意送去150萬元購房款,再由李偉存到賬戶上,營造出本人出資購房的假象,以應對可能出現的調查。


  • 違規低價購房。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徐祖萼從2005年到2010年短短几年間,先後在杭州低價購買了多處房產,享受到的價格優惠從68.5萬元到313.5萬元不等。其處分通報直指其“以權謀房、以房謀私、以房斂財”。


  • 違規分配謀房。富錦市房地產管理局原局長費群在廉租房分配工作中未按相關規定履行抽籤及公示程序,違規為其親友盧某某、滕某某等6人直接辦理廉租房入住手續,造成按規定符合條件人員未能獲得廉租房。


拆穿以權謀房的“套路”


2007年“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已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的,按照受賄論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條規定,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綜合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黑龍江省紀委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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