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的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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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企業應如何有效降低合同履行的法律風險?

受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義務不能履行的情況大致分為兩類:

第一類: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

第二類:合同暫時不能履行,但可延期履行。不同類型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

(一)因疫情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企業可單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疫情導致合同暫時不能履行,但可延期履行的,企業可協商變更、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關於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

重要提示:

無論合同履行受到疫情的何種影響,企業均應履行通知義務並盡到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企業可通過主張本次疫情為不可抗力而要求變更、解除合同,但應履行通知義務並遵循減損規則。不可抗力免責並非意味著免除全部責任,因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在“不可抗力”影響的範圍內免除責任。如果損害的發生除“不可抗力”外,有企業的原因,企業也應承擔相應部分的責任,即部分免責。

因此,企業因疫情影響合同履行時也應做到以下幾點:

1、應積極履行通知義務

(如向對方發送因不可抗力無法按約履行的通知)

如合同對不可抗力的告知方式有特別約定的,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告知對方。

2、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儘量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在合理期限內向對方提供不可抗力事實證明

不可抗力證明包括疫情發生期間,政府發佈的規範性文件、通告、命令(如政府要求企業轉產抗擊本次疫情物品的命令、各級政府部門發佈的各類防控文件等)及客觀環境導致無法履行的證據(如道路被封的照片、視頻等)。

4、在告知對方遭受不可抗力的同時根據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

為降低由此給雙方造成的影響,解決方案建議包含以下內容:

①合同條款變更的建議,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地點的合理變更、已付和未付款項的調整等;

②已造成損失的分擔比例及方式;

③合理的應急或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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