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承租人無權對限期拆除決定起訴

導語:在生活中你有沒有遇到這樣的問題,房東收到了政府機關的《限期拆除決定書》,但是房東無視或者未及時妥善處理相關權益內容,導致承租人倍感壓力,相應損失岌岌可危,那麼作為承租人的你是否有權利針對《限期拆除決定書》提起訴訟,由最高院行政裁決書可知一二。

事情是這樣的,韓某家住北京市大興區,其在北京市順義區某鎮租有房屋,後北京市順義區某鎮人民政府對韓某租住的房屋作出的[2017]第4號《限期拆除決定書》(以下簡稱限拆決定)。韓某認為這侵犯了其因租賃權取得的合法權益,認為其與本案被訴限拆決定有利害關係。故向北京市順義區申請行政複議,順義區政府予以駁回。此後韓某先後兩次向法院提起訴求,對該順義區政府複議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一二審法院均予以駁回。據此,韓某向最高院提起再審申請,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裁定再審。

最高院受理後認為,該限拆決定是順義區某鎮政府針對案涉違法建設房屋的所有權人作出的,韓某系部分房屋的租賃權人。韓某所主張的租賃權系債權,其相關權益應通過民事途徑依法予以救濟,順義區某鎮政府作出案涉限拆決定,無需考慮韓某的租賃權,故韓某與案涉限拆決定不具有利害關係,原一、二審法院認定順義區政府決定駁回韓某的行政複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駁回韓某的起訴和上訴,並無不當。

【律師說法】宋玉成律師提醒廣大承租人員注意,從該案的裁決結果可以看出,原告是否具有

利害關係是行政訴訟的關鍵內容,各位應當明確行政機關所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在此基礎上判斷該行政行為對自身是否有影響,是否可通過民事等其他途徑解決。本文中承租人的權益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救濟,該限期拆除決定書直接相對人是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無權就此進行行政訴訟。

參考案例:《行政裁決書》(2019)最高法行申47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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