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局未就違法建築的定性出具文件,不得不自行撤銷該行政行為!

一、 基本案情:

麒麟建材公司於1998年5月25日取得雲國土臨字[雙]第001號《雲陽縣國有(集體)土地臨時使用證》,2003年9月3日取得了《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件認可證(非煤礦山)》,2007年12月7日取得重規臨建證雙字[2007]022號《重慶市臨時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08年5月6日經雲陽縣雙江鎮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臨時佔用土地用於修建磚廠。2018年3月13日,雲陽縣規資局以麒麟建材公司違反《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並根據《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是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於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麒麟建材公司不服隨即委託律師向雲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規劃局未就違法建築的定性出具文件,不得不自行撤銷該行政行為!


二、 律師維權:

律師在接受了當事人的委託後,第一時間對本案的基本情況和相關證據進行了解,隨後作出如下訴訟策略:

首先需要判斷雲陽縣規劃局作出的雲規限拆字(2018)第11號《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是否合法?麒麟建材公司於1998年5月25日取得雲國土臨字[雙]第001號《雲陽縣國有(集體)土地臨時使用證》,2003年9月3日取得了《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件認可證(非煤礦山)》,2007年12月7日取得重規臨建證雙字[2007]022號《重慶市臨時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此可以判斷麒麟公司所建建築物進行經過了相關規劃許可,建設手續合法,系合法建築。而云陽縣規劃局在未對該房屋建築的定性出具認定文件就認定其房屋屬違法建築,明顯有違事實,屬認定錯誤。庭審後,雲陽縣規劃局認識到該問題,主動作出撤銷雲規限拆字(2018)第11號《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經過其同意後,仍要求法院撤銷原行政行為,因原行政行為已被被告主動撤銷,本院再判決撤銷已無實際意義,故判決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最終,雲陽縣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確認被告雲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2018年3月13日作出的雲規限拆字(2018)第11號《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違法。

規劃局未就違法建築的定性出具文件,不得不自行撤銷該行政行為!


三、 總結點評

相關行政機關在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需查明事實,並對房屋建築的定性出具任何認定文件,否則將可能同本案一樣有被確認違法的風險。因此,這裡建議廣大老百姓再遇到類似問題,可先向專業律師進行諮詢,將有利於其順利採取後期的維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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