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判程序違法

張某因土地徵收問題不滿當地政府處理決定,到北京中南海周邊進行上訪,被北京警察傳喚到派出所給予訓誡。後張某被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以其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將其拘留十五天。

張某不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是:自己在北京派出所接受了訓誡處罰,當地公安機關不能二次對自己處罰。並且當地公安機關只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未告知自己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未聽取自己的陳述和申辯,程序違法。要求撤銷對自己的行政處罰。

那麼訓誡屬於行政處罰嗎?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訓誡只是口頭批評教育,書面具結認識自己錯誤。不屬於行政處罰範圍。

那麼公安局只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屬於程序違法?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如果公安機關無法證明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了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就屬於程序違法。

張某案件,最後因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程序違法。法院撤銷了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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