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由第三方平臺直接網售處方藥

草案加強規範網絡銷售藥品行為,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不得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銷售平臺服務。

修訂草案增加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對藥品的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生產經營、上市後研究、不良反應檢測及報告與處理等承擔責任。

藥品價格虛高和供應短缺是藥品領域的突出問題。為加強藥價監管,保障藥品供應,修訂草案建議增加五方面規定:一是國家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價格秩序。二是國家實行短缺藥品預警和清單管理制度。三是國家鼓勵短缺藥品的研製和生產,對臨床急需的短缺藥品及原料藥予以優先審評審批。四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對短缺藥品採取適當的生產、價格干預和組織進口等措施,保障藥品供應。五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履行社會責任,保障藥品的生產和供應。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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