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 | 什么是转供电?转供电主体跟用户间有几种电费结算模式?

【能源人都在看,点击右上角加'关注'】

科普 | 什么是转供电?转供电主体跟用户间有几种电费结算模式?

编者按:转供电一直是市场关注的话题,转供电主体截留电价、违规加价行为损害了终端用户利益,使得国家大力降电价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近期各地纷纷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保证减免电费红利能真正传递到终端用户。

那么到底什么是转供电?转供电主体跟终端用户之间的电费结算模式有哪几种呢?一起开始今天的学习~

1.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是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中转供电的主体。“转供电终端用户”则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供电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

2.转供电主体跟终端用户之间的电费结算模式有哪几种呢?

根据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

(1)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则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2)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3.转供电主体能不能多收电费来赚钱?

根据法律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且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电费不得违规分摊给终端用户。简单地说,不能通过提供转供电服务获利。

4.能不能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电费分摊给终端用户呢?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与电费捆绑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5.近年来,针对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国家有没有出台什么优惠政策?

2018年4月1日以来,按照国务院政策部署,各地先后6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幅近20%。近期国家发改委又规定(发改价格〔2020258号文),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电网企业在计收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供电公司会直接在其计费系统中调整电价计收标准,用户可通过缴费票据核对。

6.转供电主体要怎么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降费政策?

转供电主体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转供电电价降费政策的基本要求:

(1)“相应降价”——转供电主体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降价额度收取电费,涉及到的降价金额要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2)“多收要退”——全面自查清理,违规多收的电费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退还给终端用户。

(3)“配合监管”——积极配合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主动反映情况。

7.转供电主体要怎么避免与终端用户发生电费收费争议?

(1)转供电主体事先应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电费结算模式、收取方式、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方式、违约责任、A救济途径等内容,并签订书面或电子合同协议。

(2)转供电主体要通过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张贴、设置电子查询机屏、提供网络在线查询等合理、便捷的方式,定期公示其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电费分摊方式、各户分摊清单等内容。

(3)转供电主体要按规定向终端用户提供电费收缴有效凭证。

(来源:石狮日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北极星售电网,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电话:010-65367702,邮箱:[email protected],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