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大 数 据 分 析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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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号:瑞唐律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大 数 据 分 析 报 告

辽宁瑞唐律师事务所 判研中心 2019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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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数据收集截止至2019年3月4日,因裁判文书数据一直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故文中数据与本文发稿时相比略有出入,但不影响本文对案件数据的分析,请读者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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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辽宁高院建设工程类案件的总体情况

1、2018年度各高院与辽宁高院审结的建工案件情况

根据现有的公开裁判文书,2018年,大陆地区各高院共计审结一般民事案件108164件,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7076件,全年审结建设工程类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6.5%。

辽宁高院共计审结一般民事案件5496件,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454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3%。而辽宁高院全年审结的民事案件总数占各高院审结民事案件总数的5.1%,审结的建设工程类案件数占各高院审结的建设工程类案件数的6.4%。2018年,辽宁高院建设工程类案件较2017年审结案件增长358件,增幅高达263%。说明辽宁高院审结的案件中,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占比略高于各省高院的平均水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辽宁地区的高发纠纷类型,案件数量增幅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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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审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居前十位的省份,依次是江苏、四川、辽宁、安徽、河北、河南、吉林、广东、湖南、黑龙江,审结案件数量最少的是西藏高院,辽宁高院审结建设工程类案件454件,在有统计数据的31个省份中排名第三位,较2017年排名上升了20位,远高于各省审结建设工程类案件平均数22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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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不论是辽宁高院审结的民事案件总数,还是建设工程类案件,均处于全国上中游水平。虽然统计数据会受到地区裁判文书公开程度的影响,但仍能反映出地区民商事诉讼的活跃性,而民商事诉讼的活跃性又在一定程度反映了地区经济行为的活跃性,可以看出随着2018年辽宁地区经济水平的回暖,商事诉讼纠纷数量随之出现井喷式增长。

2、辽宁高院审结的建设工程类案件的程序及案由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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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分布看,辽宁高院审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案件仅有4件,二审案件70件,再审380件。说明辽宁高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主要以再审案件为主,初审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和中院。

辽宁高院审结的建设工程类案件的案由特点是:涉及案由较广,但重点突出,近76.9%的案件为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涉及主体众多,范围广,问题繁杂,是建设工程领域产生纠纷最多、争议最大的纠纷类型。

3、辽宁高院审结的二审、再审建工案件地区分布

辽宁高院下辖14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大连海事法院3个专门法院,本次统计未检索到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和大连海事法院的数据。经统计,2018年辽宁高院审结的450件二审、再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区分布十分不均衡,主要集中在沈阳、大连,分别为141件、110件,两地案件数占辽宁高院审结建设工程类案件总数的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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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辽宁高院审结的建工案件律师代理情况

本报告将当事人区分为攻守两方,从律师代理情况看,辽宁高院审结的建设工程类案件中,攻方聘请律师代理的有303件,占比66.7%,守方聘请律师代理的有170件,占比37.4%,双方均未聘请律师代理的有104件,占比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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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方作为诉讼的发起者,往往更重视诉讼结果,因此聘请律师代理的案件数要多于守方。由于高院审理的案件多为案件重大复杂,案件标的相对较高,整体看来辽宁高院审理的案件律师代理情况要略好于下级法院。

二、辽宁高院建设工程案件详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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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辽宁高院有关建设工程案件的裁判观点梳理

【裁判规则】一

被挂靠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以自己名义单独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论其与挂靠人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也不论是否实际施工了案涉工程,都不影响其诉权。

【案件索引】

(2018)辽民终247号: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东方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

山盟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基于其与东方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以东方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东方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及损失、赔偿金。本诉讼的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亦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状中也提出了相关事实和理由,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一审法院管辖,故山盟公司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山盟公司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东方公司主张权利,不论山盟公司与案外人王凤仪是否为挂靠关系,山盟公司是否实际施工了涉案工程,对山盟公司在本案中享有的诉权并无影响。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判规则】二

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依据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际完成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施工主体,应属该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诚信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发包人仕豪公司在欠付承包人华鑫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劳务分包价款的给付责任。

【案件索引】

(2017)辽民终740号:大连仕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

从华鑫公司与诚信公司签订的《新华国际项目一期工程A标段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上看,该合同应属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但该合同的劳务分包范围明显超出了诚信公司的劳务承包资质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因此,该合同应属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依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虽然无效,诚信公司依然有权就其已经完成的、没有质量问题的劳务作业量,比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主张相应的劳务分包价款。

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依据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际完成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施工主体,应属该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诚信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发包人仕豪公司在欠付承包人华鑫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劳务分包价款的给付责任。

【裁判规则】三

变更诉讼请求后,超出一审法院级别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案件索引】

(2018)辽民辖终111号: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昌图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增加了诉讼请求……现上诉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其诉讼标的额已符合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四

关于工程中途停止施工,没有完成施工任务,双方也未就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工程款利息如何支付,如已完工程款是一审法院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才确定的可以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做出之日起计算利息。

【案件索引】

(2018)辽民终113号:柳利军;韩雨虹;大连佳晟置地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判决书

【法院观点】

本案柳利军、韩雨虹因故中途停止施工,自行撤场,没有完成施工任务,其就已完成的施工量有权利向佳晟公司请求给付工程款。但是,其撤场时双方未就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佳晟公司无法在柳利军、韩雨虹撤场之时立即支付已完工程款。案涉柳利军、韩雨虹已完工程款是一审法院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才确定的,佳晟公司即使应当尽快给付工程款,至少也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做出之日起给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本案建设工程虽然自柳利军、韩雨虹撤场之日由佳晟公司实际接收,但并非竣工后的正式交付,而是双方存在巨大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的接收,没有任何交接手续,此时双方就已完工程价款尚未确定,不存在付款条件。一审确认自柳利军、韩雨虹撤场时间即为工程款应给付日,不符合本案实际。一审判决佳晟公司给付案涉工程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0日撤场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确属不当,应予改正。案涉工程款欠款利息应改为自2017年12月1日司法鉴定意见书做出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付。

【裁判规则】五

发包人因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起诉承包人,若修复费用已实际发生,且没有产生新的修复事实发生的,虽然发包人申请修复费用鉴定,但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予以承担。

【案件索引】

(2016)辽民终812号:辽宁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

关于中海公司提出一审没有采信涉及修复费用的造价鉴定问题。一审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委托省建设科研院对于被告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1#-6#楼在土建、电气等方面分别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对于质量不合格的部分,江苏一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鉴于双方合同已解除,江苏一建已撤出施工现场,无法继续修复,对于中海公司发生的修复费用,江苏一建应当承担。

但中海公司与东大公司、七建公司就江苏一建遗留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器、消防及其维修工程分别签订了包死价的施工合同,两份合同维修费用合计1,268,174元,且在东联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前,案涉工程已经交付购房人使用,验收合格,鉴定期间也无返工重修的事情发生,因此,一审认定维修费用需1,268,174元,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东联公司的鉴定结论数额与实际所需维修费用相差巨大,其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没有采信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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