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途中遇醉漢攔停挑釁,車主反擊打傷醉漢,檢察院這麼做大快人心

近日,延安市寶塔區檢察院就一起故意傷害案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啟動監督撤案程序,監督後公安機關作出了撤案處理。

本案中,蘇某駕駛私家車行駛至市區道路一隧道口處時,被醉酒人員王某無故攔停,王某用手拍打、用腳踢踹蘇某駕駛的車輛,阻止其離開,蘇某隨即報警。蘇某下車後,王某又用手毆打蘇某身體,蘇某多次口頭勸阻,稱其已報警,但王某並沒有停止,無奈之下,蘇某在王某胸前打了一拳,在腹部踹了一腳,致王某倒地,牙齒脫落。經鑑定,王某之損傷屬輕傷二級。

辦案檢察官認為,本案中,蘇某對王某的傷害是在受到王某無故攔車、隨意踹車、對其毆打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為保護其人身、財產權利,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制止而採取的行為,蘇某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第20條之規定,不具有非法性,不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認定為正當防衛。且本案王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並未造成重傷以上的後果,蘇某在反擊過程中既未使用任何工具,也未針對王某的要害部位進行擊打,也不屬於防衛過當。經寶塔區檢察院檢委會研究決定,依據法律規定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的要旨,蘇某屬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依法對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啟動了撤案監督程序。

華商報記者 寧軍 通訊員李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