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提出辭職,寫的是6月底走,但老闆讓3月底就走?算不算公司單方面違約?

諾爸的育兒星球


這樣的例子我以前也遇到過,也是有個人跟我提交了辭職,說希望等他想走的那天再走,公司立馬批了當天走,結果他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5年的工資,因為也希望自己5年後走,這樣自然不可能成功的!

對於你這個問題,我先來說說勞動法對於辭職的相關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這其中還有個解釋就是,正式工可以在30天內任意一天讓你走人,試用期公司可以在3天內任意一天讓你走,要是超過了30天或3天,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所以根據勞動法來說,要是你3月份交的辭職單,即使你上面寫的希望是100年後走,公司也是可以讓你當天就辦理辭職手續的,就是說從你交上辭職單開始30天內公司可以讓你任意一天走人,只要沒有超過30天公司都是合法合規的!

所以依據現有的勞動法來說你這樣的情況不屬於公司單方面違約,也不是屬於“協商離職”,自然也不是比所謂的法定提前了90天,所以你這樣的情況屬於你主動辭職!


小丸子悟職場


你寫的6月底走?你為什麼不寫6年後走呢?按照你的邏輯,公司應該賠你5年多的違約金了!不要片面的拿《勞動法》裡面的一兩個條文作為依據就產生這種非常不靠譜的邏輯!

一、《勞動法》規定的是提前30天提出辭職!你想提前幾個月、幾年?開玩笑呢?!

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打算辭職的員工,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想單位提出 辭職。而且在這三十天內,用人單位可以在這30天內的任何一天批准並且讓你走人!當然了,辭職的整個流程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也要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但30天內任何一天讓辭職者走人沒有任何的法律問題!

你提出了辭職報告後,不是由你決定哪一天離職的!這個權利在單位手裡!

二、向單位提出了書面辭職報告,而報告中說明數月之後正式辭職。那很不幸,你的這個辭職報告,只有部分合法,而且合法的地方恰恰是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力!

提交了辭職報告,法律上你已經說明你要辭職了。但你上面所寫的6月份(至少90天)離職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律規定的是30天為上限!開句玩笑:你的辭職報告交的忒早了!這純屬於自己給自己找事兒!

按照提問者的邏輯,如果你寫成9月份辭職、12月份辭職 、明年一月份辭職、六年以後辭職,企業不得賠給你的違約金更高嘛!——因此,題主的邏輯是完全不同的!還想通過法律手段討要違約金?這是自取其辱的事情!

三、法律是雙向約束的!雖然法律更多的是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但《勞動法》中也給了企業、單位相應的權利!

作為員工,不要以為“我是員工我有理”!不要以為自己想寫什麼時間辭職就得自己說了算!企業既可以按照法律主動辭退員工,也可能在員工提出辭職報告之後,按照法律要求隨時辭退員工!你想什麼時間走,公司就得讓你待到什麼時間?想什麼呢!

法律是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武器、工具,但不能一知半解,更不能專門挑揀那些看似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來用!法律可是個整體哦!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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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歸來


不屬於公司單方面違約。因為你提交的辭職報告中,主動辭職是你真實意思的表達(白紙黑字);而至少90天后才走人,是你的一廂情願,且不符合法律規定,故單位完全有權依法不予採納。

正式員工辭職,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本意。

《勞動法》規定,轉正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這樣規定的本意有二個方面,一是給用人單位一個緩衝期,以招聘培訓新人接替工作;一是給辭職員工一個緩衝期,重新找工作。這是對單位和員工的雙重保護!

當然,如果單位不缺接替你工作的新人,就可以依法在30天內的任意一天,讓轉正員工走人;在3天內的任意一天,讓試用期員工走人。相反,如果用人單位超過30天或3天,不給辭職員工辦理辭職手續,則屬於違法,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權!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你想通過辭職來賺公司錢是打錯了算盤,結果只能是枉費心機。

你既然選擇了主動辭職,就意味著你選擇了最多再拿一個月的工資,而放棄工齡補償;但同時,又獨創了至少90天才離職的“小聰明”,企圖讓單位“違約”,以獲得補償,這是典型的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要知道至少90天后離職,是與《勞動法》相悖的。這種情形我們只有尊重法律。可愛的你,幹了違法的事,還聲稱“單位違法”;明明白紙黑字主動辭職,還主張“協商離職”。難道你就不能把這動“歪腦子”的時間用在學習上,做一個通情達理的人嗎!

曾經有一對夫妻鬧離婚,丈夫不同意。鬧了半年後,他看無力挽回,就寫了“我同意離婚,但前提是家產全部給我”的條,並簽了名。結果妻子拿著這個紙條,到法順利離婚,且還分得了一半家產。丈夫問法官為什麼?法官說,“離婚是你的真實意思,家產全給你是一廂情願,並不是你妻子同意全給你”。投機的你,這下該明白自己的可笑之處了吧!

單位的做法無瑕疵,很好的給投機者上了一課。

辭職者提交交了辭職報告後,一般精力就不會集中在工作上,之所以耗著,無非是想再賺一個月工資。如果單位真的需要你,倒也罷了;如果有你沒你一樣過年,單位憑什麼要留著你?

本案例中,單位在收到你的辭職報告後,於30天內給你辦理了離職手續,於法有據,於情有理,並順利讓投機者成了過客,值得稱讚。

職場有規則,投機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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