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撞死人,竟然可以無罪!

服了,醉駕撞死人找人頂替,肇事司機和頂替的人都可能無罪。

發生交通肇事罪造成人員死亡的結果,而且還負事故全部責任,按理說交通肇事罪是板上定釘了。然而,有些人、有時候、有些招,確實是法律防不勝防的!有些套路確實能夠讓部分罪犯逍遙法外。法律防不住險惡的人心,法律更堵不完自身的漏洞。

在楊某涉嫌醉酒駕駛併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中,楊某和王某兩人去KTV喝酒後,開車回家的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被害人李某當場死亡的嚴重交通事故後果。

但是,這個案件中,楊某和王某兩個人先後都歸案,但是兩個人都可能逍遙法外,都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為什麼這兩個人能逃避法律追究?兩個人都歸案了,卻定不了罪,其中的法理是什麼?有什麼貓膩?法律制度有什麼漏洞?人心的險惡之處體現在哪裡?

醉駕撞死人,竟然可以無罪!

一、事故現場沒有監控錄像

案發後,楊某將車開走了,逃離了現場。現場沒有監控錄像,無法查清楚肇事司機究竟是楊某還是王某。證據只能確定楊某是肇事後開車的司機,但不知道肇事時開車的司機究竟是楊某還是王某。

二、楊某主動投案,稱自己是肇事司機

案發幾天後,王某帶著楊某去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告知公安機關楊某是肇事司機,經過王某的思想教育,願意自首。【顯然,兩人有過商量、密謀】。楊某歸案之後,起初比較老實,向公安機關交代自己是肇事司機,自己開的車。

三、公安機關以楊某為犯罪嫌疑人立案調查、劃分責任

楊某主動投案,承認自己是肇事司機。公安機關認為這是很簡單的交通肇事案件,於是以楊某為肇事司機劃分責任,出具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公安機關據此,對楊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立案,製作案卷證據材料。

本來到此,楊某承擔事故責任,楊某構成交通肇事罪,非常簡單清晰明瞭。

然而,事情還遠未結束。

醉駕撞死人,竟然可以無罪!


四、楊某不斷翻供,認為自己只是頂包的

在交警部門出具道路責任事故認定書,公安機關正式刑事立案之後,楊某開始翻供:稱自己和王某共同開車,是王某叫他開車的,他沒有辦法拒絕,才同意的。再後來,楊某又說,其實開車的人是王某,王某才是肇事司機,自己是被王某說服冒名頂替的。楊某向公安機關承認錯誤,但要求查清楚事實,自己不是肇事司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五、證人王某的證詞也反覆

王某在接受公安機關問話時,所說的也不一致、不穩定,證詞出現反覆,真真假假讓事實真相成謎:

第一種版本:起初王某作證說,當時是楊某單獨開車的,楊某才是肇事司機,王某自己並沒有在車上。事後,王某勸說肇事司機楊某主動去公安機關投案。

第二種版本:後來王某則承認自己當時也在車上,但楊某自己開的車,王某不是肇事司機,沒有交通肇事。

第三種版本:再後來王某則承認自己開車肇事。

王某的證詞在這三種版本的故事之間,反反覆覆,讓人根本不知道哪一個版本才是真實的事發經過。

六、楊某和王某兩人互相指認對方是肇事者

從歸案開始,楊某和王某的陳述不斷反覆,都聲稱對方是肇事者,但又沒有其他的直接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二人陳述的真實性、客觀性都不能確定。由此,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究竟誰是肇事司機,無法確定。

七、疑罪從無,兩人均可能逍遙法外

根據法律規定,雖然可以知道就是楊某和王某兩人中的一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但是,他倆並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查不清則兩人都定不了罪。而且歸案時已經是幾天之後,無法查清楚醉酒的程度,也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在該案中,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事情發生的真實經過,無法證明楊某就是實際的駕駛人,無法排除是王某駕駛肇事車輛的可能,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楊某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按照這種證據標準,另一人王某亦可能無罪。

醉駕撞死人,竟然可以無罪!

八、為什麼法律上會判無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定犯罪事實需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且還排除合理懷疑。如果證據達不到這個充分標準,則不構成犯罪。

在本案中,可以確認,肇事司機不是王某就是楊某,他們倆人必定有一個人是肇事司機,但是,沒有現場監控錄像、沒有其他直接證據,王某和楊某兩個人相互指責對方是肇事司機,兩個人的說法又不斷變化、反覆,最終真相存疑,誰是肇事司機,無法確定。

在這種情況下,不論判誰構成犯罪,都有可能是冤案、錯案,所以,法院只能作出無罪判決!

九、反思:法律的漏洞和人心的險惡,我們都要反思。

我們既要完善法律制度,也要完善科技設施,才能讓肇事者無處遁形。

【本文系法理分析,在案例基礎上改編、創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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