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判了!看律师如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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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一段“男子20年后抽老师耳光”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引发舆论关注。

据媒体报道,视频中打人的男子叫常仁尧,而被殴打的是他的初中老师——河南省栾川县实验中学老师张某。

常仁尧说,张某在其上初中时,曾激烈体罚过他,导致他心理受到伤害,所以在2018年7月在路上偶遇张某,便拦下他殴打理论,并让同行的朋友拍下视频,后又将该视频发给自己当年的同学。

央视《法治在线》对此案的报道

今天,此案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到底是网友口中的“快意恩仇”还是寻衅滋事?当年的老师是否涉嫌过度体罚学生?打人视频流出,对张某造成的不良影响有多大,责任由谁承担?这些都是此前庭审时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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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宣判现场

2019年7月10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常仁尧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常仁尧驾车与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时,在栾川县栾川乡双堂村省道S328-19里程碑附近, 遇见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某某骑电动车经过。常仁尧事后供称其看到该人疑似张某某,想起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遂将手机交给潘某某,要求为其录制视频。

接着,常仁尧到公路上拦下张某某,确认后即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四个耳光,又朝张某某面部猛击一拳。之后,常仁尧强令张某某将电动车停靠至公路旁,继续进行辱骂、呵斥,又先后朝张某某胸、腹部击打两拳,并将张某某的电动车踹翻,致使电动车损坏,引起二十余人围观。

事后,常仁尧将所录制视频传播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被众多媒体平台连续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后常仁尧又在“常氏宗亲”微信群再次发布视频,仍声称自己的行为没错,即使打老师不对,张某某也有百分之五十的责任等。

随着该视频在微信等媒体平台的传播,相关事件再次引发社会舆论关注。严重影响了张某某正常的工作、生活及其家庭安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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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宣判现场

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常仁尧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常仁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家属等50余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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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常某的行为为什么构成寻衅滋事罪?

我所杨先立律师对此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其他情节恶劣情形的,以及该解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具体到本案,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常仁尧在初中毕业后,近二十年与老师张某某无任何交集,正常工作生活,案发当天开车与朋友去钓鱼,偶遇一人与其二十年前老师相似,临时起意拦下并确认是其老师后即实施辱骂、殴打行为,安排他人录制殴打视频,事后自己反复观看且向他人传播,其行为具有随意性,主观上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显。

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对常仁尧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常仁尧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常仁尧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及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即使常仁尧对张某某教育方式不认同,亦不能成为其在二十年后随意辱骂、殴打老师并传播炫耀的理由。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常仁尧对张某某拦截、辱骂、殴打,引发多人围观,并录制视频向他人传播,受到网民和舆论批评后,不仅未及时悔悟、采取措施减小影响,反而在网络上发布文字为自己殴打老师进行辩解,并再次发布视频推卸责任,引发更多关注,对老师的侮辱伤害扩散范围更广,网络传播进一步升级,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常仁尧的行为不仅严重侮辱了张某某,严重影响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而且严重违背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常仁尧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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