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全面實施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日前,山西省政府安委會印發《山西省安全生產約談制度(試行)》(以下簡稱《約談制度》),明確了安全生產約談主體、承辦單位、約談對象、約談形式、啟動程序和約談程序等,以進一步督促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強化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約談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制度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省政府安委會主任、副主任,省政府安委辦及省政府安委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成員單位負責人,分別約見市、縣(區)人民政府、監管部門、企業負責人,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提醒、告誡,督促整改的談話。

  《約談制度》明確規定,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的;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死亡人數達到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未按要求落實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由省政府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約談市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3個月內發生2起以上或6個月內發生3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非法生產經營建設造成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發生其他性質嚴重、影響惡劣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死亡人數達到較大事故的;國務院安委會和省政府安委會督辦的重大和較大事故、交辦的舉報案件,未按規定要求完成調查或核查的,或未落實責任追究、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未按照要求完成國務院安委辦和省政府安委辦督辦的重大隱患整改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由省政府安委會副主任約談市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對山西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進展緩慢、未完成任務的;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1個月內工礦商貿行業發生2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省級以上領導批示、主流媒體曝光、群眾反映強烈的危害程度高,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險事故、事件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問題突出,未認真對待安全生產方面舉報,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瞞報事故、應急處置不及時造成事故擴大或事故調查處理意見落實不到位的。出現上述情形之一則由省政府安委辦主任、副主任或省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約談縣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啟動約談程序後,被約談方要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約談方,若被約談方落實整改措施不力,連續發生事故,由約談方給予通報,並抄送被約談方的上一級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約談制度》還規定,約談及其整改情況將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內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