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解讀」年終將近 企業所得稅注意邊際稅收

政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比照《通知》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政策分析:根據企業所得稅的小微企業的判斷標準“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 ,以及預繳時“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如果想要享受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無論前三個季度如何,在第四個季度,都要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以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規模上做好規劃,有的時候,會存在利潤多反而沒有利潤少掙得多的現象。

案例分析:上海X公司前三個季度申報預繳所得稅時,累計收入2000萬,成本1800萬,其他都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第四季度時,有發生銷售1100萬,成本990萬;假定無調整事項,則X公司利潤總額為310萬元,全年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為(3100-2790)*25%=77.5萬,稅後淨利310-77.5=232.5萬。假如X公司控制第四季度的銷售在1000萬,成本為900萬,則全年利潤300萬元,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為:100*25%*20%+(300-100)*50%*20%=25萬元,則淨利為300-25=275萬元。

不僅時應納稅所得稅需要控制好,其他兩個條件業同樣需要控制在一定範圍內。例如:上海A公司,前三個季度累計收入2000萬,累計成本1700萬,前三季度資產總額分別為4800萬,4800萬,4800萬,從業人員業符合小微企業標準,則前三季度已經預繳企業所得稅100*25%*20+(300-100)*50%*20%=25萬。第四季度,在第三季度的基礎上,向銀行借款2000萬,同時發生銷售收入100萬,成本也是100萬,即第四季度沒有產生任何利潤。借款在會計上,借:銀行存款 2000萬 貸:短期借款2000萬,體現在資產負債表上則資產總額增加2000萬。其他均無變化。則第四季度資產總額應為,(4800+6800)/2=5800萬 全年的資產總額應為:(4800+4800+4800+5800)/4=5050萬。則在年度匯繳時,由於資產總額已經資產總額的判斷已經不符合小微企業標準,儘管第四季度並沒有產生利潤,在會算清繳時依然需補水300*25%-25=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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