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開不正當關係”為由向其索要錢財,涉嫌敲詐勒索嗎

一個男人出軌了一個年輕漂亮的小三,在和她好了一段時間之後,男人想要斷絕聯繫。而此時,小三並不願意,繼而向男人索要一大筆分手費。男人並不願意給,小三威脅說“如果你不給我錢,我就告訴你妻子你出軌了”。那麼我們說這個時候,小三可以算敲詐勒索罪嗎?

以“公開不正當關係”為由向其索要錢財,涉嫌敲詐勒索嗎

今天小編就為大家來解釋下這個問題。首先我們看敲詐勒索罪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那麼“公開不正當關係”算作脅迫嗎? 公開不正當關係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名譽,而且是負面的影響。並且不正當關係在一定程度上也算作隱私,所以在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用揭發他隱私的手段來進行要挾也算作是脅迫。

以“公開不正當關係”為由向其索要錢財,涉嫌敲詐勒索嗎

而小三用這種脅迫的手段來索要對方的合法錢財,是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通過要挾使被害人在心理上產生恐懼,使被害人精神受到了強制,從而被迫給出了錢財,所以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

所以說如果多次威脅,並且索要大額財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認定為敲詐勒索的。

並且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建立不正當關係的雙方中有一方是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一方以公開雙方不正當關係為由索要較大財物,不但不構成犯罪,相反,成年人一方還具有觸犯強姦罪或猥褻兒童罪的嫌疑。

以“公開不正當關係”為由向其索要錢財,涉嫌敲詐勒索嗎

以上就是關於敲詐勒索罪的相關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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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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