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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鄉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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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被告人顏某某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撞倒被害人吳某某後駕車逃逸。次日,被告人顏某某向交警大隊投案自首。經鑑定,吳某某傷勢為重傷二級。案經桐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顏某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吳某某因傷生活困難,現向我院申請國家司法救助。為此,我院擬予救助,並對是否應當救助進行聽證。
事故後又發生了什麼?
我院具體為何擬予救助?
現場聽證員持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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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9月15日 上午9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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