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臨時工在合法的範圍內辭工但領導不批,我該怎麼辦?

大耳朵聽中國


你是零時工,又不交社保,又不帶編制,只要三天不去上班,接公司規定算曠工,然後就把你辭退了,另外勞動法有規定,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人事,一個月後你就自動離職。但你必須用手機拍下辭職書,以留證據,要留你也可以,一是給你編制並正式轉正,二是加工資。三是交納社保五險一金。我就不明白,你一個零時工老闆幹嘛死留你,除非你有特殊技能,或你是“便宜”勞動力,老闆佔便宜用你用順手了。現在好多單位都裁員增效呢。


冬日暖陽209202365


好辦!你提交辭職通知後,只要正常勞動合同期內滿了15天(勞動合同法規定是30天,但你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上約定可以提前半個月,就可以按照約定提前半個月離職),試用期內滿了3天,就可以離開,無需單位領導批准!

你說自己是臨時工,懷疑跟“正式工”的待遇不同?其實只要你入職後開始了工作,就已經是“正式工”了,勞動法上不按照“正式工”、“臨時工”進行區別。兩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在地位、身份、待遇等各種權利義務上毫無區別!

單位領導說必須再做半年,沒有法律依據,是無效的!


吳律師說勞動法


我是職場小申子,一名公司HR,您可以這麼辦:

  • 遇事我們先協商,和領導開誠佈公的溝通,說下自己的實際情況,一般作為領導還是理解的,不然格局太小了。必須做半年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堅持不讓走不然不給工資,那就按勞動合同法來,除了領導,和你們人事也談一下,人事清楚法律風險,估計也會找領導斡旋。
  • 臨時應該也是簽了勞動合同的,合同法主張如果尚在試用期,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交離職就可以,注意是三天,並非三個工作日。如果已經過了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正式離職申請,這期間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安排人員進行工作交接,三十天後無論是否交接完成,原則上都可以走,用人單位有義務支付工資和完成離職手續。實操中,本著友好協商這個時間或早一點或晚一點都可以的。所以,正式的離職申請別大意了,郵件或書面都行,日期一定帶上,這是關鍵。
  • 如果怎麼溝通都不行,三十天走人單位不給工資,可以找當地人社局或勞動局申請介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注意,和單位的所有溝通往來錄音、留存好。

若還有什麼疑問,可以隨時再溝通,祝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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