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向公司借款或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能否在工資中扣除?

公司與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後,如員工正常工作、公司照常發放工資,本身是不存在任何問題的。但如果員工因為特殊情況向公司借款,或者員工因為工作失誤直接導致公司產生經濟損失,那公司在記賬和出賬問題上是否可以混同處理?

結論:不行。

員工向公司借款或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能否在工資中扣除?

員工欠款或對公司造成損失,公司不應直接在工資中扣除,還是需要按時發放工資。

但對於員工欠款或有過錯造成單位損失,公司應讓員工出具借據或憑證,如出現員工不予歸還或賠償時,公司可以債權債務關係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返還。

員工向公司借款或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能否在工資中扣除?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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