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五一勞動節法官以案說法 助您瞭解工傷認定那些事兒

【以案說法】五一勞動節法官以案說法 助您瞭解工傷認定那些事兒
【以案說法】五一勞動節法官以案說法 助您瞭解工傷認定那些事兒
【以案說法】五一勞動節法官以案說法 助您瞭解工傷認定那些事兒

老師寒假在家中佈置作業突發疾病去世屬於工傷嗎?工作期間遭第三人傷害是否可以認定工傷?沒簽勞動合同能認定工傷嗎?五一國際勞動節是勞動人民的節日,而作為勞動者該怎樣保護自己的權益?……針對這些勞動者關心的問題,今天就讓南陽中院的法官們以案說法,用典型案例來為您詳細解讀工傷認定的相關問題。

01 老師寒假在家中佈置作業突發疾病去世屬於工傷嗎?

基本案情

方某系南陽市某中學老師,負責高一年級的英語教學工作。2018年2月8日,該校高一教學部作出春節放假前工作安排,要求各位任課老師寒假期間在網上完成作業的佈置和檢查。2月11日,方某按學校春節前工作安排在家中佈置寒假作業時,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方某應視同工傷,判決撤銷被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限被告於60日內對方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認為,在理解“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時,首先應當要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如果職工是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方某在家中佈置寒假作業,該行為既是為了學校和學生的利益,也符合學校作出的年度學生寒假放假前後教學安排,期間突發疾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是為了保護職工合法權利的立法目的,應視同工傷。

02 工作期間遭第三人傷害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基本案情

張某生前和桑某同系西峽縣某工地施工人員,因私人矛盾桑某對張某懷恨在心,2018年5月14日,桑某駕駛挖掘機吊卸裝在貨車車廂內的鋼筋時心生歹意,用挖掘機剷鬥猛砸在車廂內捆紮鋼筋的張某,致其當場死亡。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張某不應認定為工傷,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撤銷被告西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及要求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但本條款中“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理解為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引起了暴力傷害結果的發生,職工受傷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需存在直接因果關係,而非簡單理解為受到暴力傷害是發生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桑某系與張某因瑣事發生矛盾,因而懷恨在心,蓄意報復,伺機將張某殺害,可見張某遇害雖有暴力傷害的結果,但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因此張某的死亡不符合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03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沒簽勞動合同的人員是否具有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

基本案情

73歲的郭某系鄧州市某環衛公司僱傭的清潔工人。郭某與該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2018年3月30日郭某在其工作區域打掃衛生時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郭某應視同工傷,判決撤銷被告鄧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限被告受理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並在60日內作出是否為工傷的決定。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認為,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禁止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之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這表明,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劃分是以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為標準,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為勞動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覆》中也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04 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的工傷認定是否以勞動關係為前提?

基本案情

南陽市某建築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與河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承攬某學校新建工程的工地。分包公司承攬該工程後將工程水磨石地坪施工違法分包給李某,李某又轉包給王某。田某由王某帶領出外打工。2018年5月27日,田某突然暈倒在工地上,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田某應認定為工傷,判決駁回原告公司要求撤銷被告鄧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該條規定從有利於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關係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作出了補充,即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該公司與田某之間雖未建立事實勞動關係,但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05 因公外出期間酒後猝死是否屬於工傷?

基本案情

歐某系某公司職工,2018年9月經公司派遣到北京分公司出差,經領導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戶就餐。當晚11時其他員工發現歐某意識喪失,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25.6MG/100ML,歐某屬酒後猝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歐某不應認定為工傷,判決駁回原告公司要求撤銷被告南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歐某在外出工作期間飲酒後猝死,經鑑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遠超過醉酒標準,經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意見是歐某符合酒後猝死。被告由此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06 因自身過錯發生事故屬於工傷嗎?

基本案情

張某在南陽市某工廠上班。上班期間,張某沒有遵守工廠的安全生產製度,違章操作導致自己腕骨骨折。張某傷愈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廠不服該決定,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張某應認定為工傷,判決駁回原告工廠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認為,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補償”原則,其核心內容是,無論工傷的引起是否因勞動者本人的過錯、用人單位的過錯以及第三人的過錯,勞動者均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即工傷認定不受事故責任限制,職工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論其是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均可認定為工傷。當然,法律將蓄意違章排除在“無過錯補償”原則適用範圍之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三類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這三種情形其後果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不屬於工傷保險的範圍。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對於勞動者來說,提高自身法律素質和依法維權意識,才能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合法地捍衛自己的權益。而作為用人單位要增強社會責任感,提高維權意識,樹立以人為本、守法經營意識,改善勞動生產條件,減少工傷事故發生。工傷事故發生後,應當本著誠信原則,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妥善解決工傷事故,切實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南陽中院 廖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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