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五一劳动节法官以案说法 助您了解工伤认定那些事儿

【以案说法】五一劳动节法官以案说法 助您了解工伤认定那些事儿
【以案说法】五一劳动节法官以案说法 助您了解工伤认定那些事儿
【以案说法】五一劳动节法官以案说法 助您了解工伤认定那些事儿

老师寒假在家中布置作业突发疾病去世属于工伤吗?工作期间遭第三人伤害是否可以认定工伤?没签劳动合同能认定工伤吗?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劳动人民的节日,而作为劳动者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针对这些劳动者关心的问题,今天就让南阳中院的法官们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来为您详细解读工伤认定的相关问题。

01 老师寒假在家中布置作业突发疾病去世属于工伤吗?

基本案情

方某系南阳市某中学老师,负责高一年级的英语教学工作。2018年2月8日,该校高一教学部作出春节放假前工作安排,要求各位任课老师寒假期间在网上完成作业的布置和检查。2月11日,方某按学校春节前工作安排在家中布置寒假作业时,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方某应视同工伤,判决撤销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限被告于60日内对方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在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时,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如果职工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方某在家中布置寒假作业,该行为既是为了学校和学生的利益,也符合学校作出的年度学生寒假放假前后教学安排,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是为了保护职工合法权利的立法目的,应视同工伤。

02 工作期间遭第三人伤害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基本案情

张某生前和桑某同系西峡县某工地施工人员,因私人矛盾桑某对张某怀恨在心,2018年5月14日,桑某驾驶挖掘机吊卸装在货车车厢内的钢筋时心生歹意,用挖掘机铲斗猛砸在车厢内捆扎钢筋的张某,致其当场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不应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西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要求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但本条款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引起了暴力伤害结果的发生,职工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非简单理解为受到暴力伤害是发生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桑某系与张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因而怀恨在心,蓄意报复,伺机将张某杀害,可见张某遇害虽有暴力伤害的结果,但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张某的死亡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03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签劳动合同的人员是否具有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

基本案情

73岁的郭某系邓州市某环卫公司雇佣的清洁工人。郭某与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3月30日郭某在其工作区域打扫卫生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郭某应视同工伤,判决撤销被告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限被告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在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决定。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表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是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也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04 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工伤认定是否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基本案情

南阳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揽某学校新建工程的工地。分包公司承揽该工程后将工程水磨石地坪施工违法分包给李某,李某又转包给王某。田某由王某带领出外打工。2018年5月27日,田某突然晕倒在工地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田某应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原告公司要求撤销被告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该公司与田某之间虽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05 因公外出期间酒后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基本案情

欧某系某公司职工,2018年9月经公司派遣到北京分公司出差,经领导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户就餐。当晚11时其他员工发现欧某意识丧失,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欧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5.6MG/100ML,欧某属酒后猝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欧某不应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原告公司要求撤销被告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欧某在外出工作期间饮酒后猝死,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远超过醉酒标准,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欧某符合酒后猝死。被告由此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06 因自身过错发生事故属于工伤吗?

基本案情

张某在南阳市某工厂上班。上班期间,张某没有遵守工厂的安全生产制度,违章操作导致自己腕骨骨折。张某伤愈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工厂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应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原告工厂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无论工伤的引起是否因劳动者本人的过错、用人单位的过错以及第三人的过错,劳动者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工伤认定不受事故责任限制,职工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当然,法律将蓄意违章排除在“无过错补偿”原则适用范围之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三类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三种情形其后果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劳动者来说,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才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合法地捍卫自己的权益。而作为用人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维权意识,树立以人为本、守法经营意识,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本着诚信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妥善解决工伤事故,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南阳中院 廖靓)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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