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召開涉疫情刑事案件新聞通報會


霍林郭勒市召開涉疫情刑事案件新聞通報會


4月29日上午11時35分,霍林郭勒市召開涉疫情刑事案件新聞通報會。通報會由霍林郭勒市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遲佳婧主持,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劉洪武、刑事審判庭庭長楊海龍、副庭長陶曼出席,霍林郭勒市融媒體中心記者參加。

通報會上,劉洪武副院長通報了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渉疫情刑事審判工作開展情況。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堅決貫徹落實市委政府和上級法院相關工作要求,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貢獻了自己的力量。

楊海龍庭長通報了張某財妨害公務罪案審理情況。被告人張某財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使用暴力方式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措施,導致工作人員受傷,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張某財系初犯、偶犯,認罪認罰,同時積極賠償受害人趙某的損失並獲得諒解,對其依法予以從寬處罰,遂依法判處張某財拘役5個月。宣判後,被告人張某財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陶曼副庭長通報了徐某芬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審理情況。被告人徐某芬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新冠疫情爆發後、武漢實施封城管控前,從武漢乘飛機、火車抵達霍林郭勒市後,不履行如實報告義務和違反居家隔離規定,致使108名密切接觸者被集中隔離觀察,77名間接接觸者被居家隔離觀察,5個小區被封閉管控28天,引起新冠肺炎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告人徐某芬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悔罪表現明顯,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一)項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徐某芬有期徒刑1年。宣判後,被告人徐某芬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依法防控,強調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張某財、徐某芬因自己的一念之差帶來了非常嚴重的後果,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審判,精準打擊,彰顯了依法維護疫情防控大局的立場和決心。下一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將在市委的堅強領導下,繼續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與各政法機關的通力協作,全面做好審判執行工作,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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