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召开涉疫情刑事案件新闻通报会


霍林郭勒市召开涉疫情刑事案件新闻通报会


4月29日上午11时35分,霍林郭勒市召开涉疫情刑事案件新闻通报会。通报会由霍林郭勒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迟佳婧主持,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洪武、刑事审判庭庭长杨海龙、副庭长陶曼出席,霍林郭勒市融媒体中心记者参加。

通报会上,刘洪武副院长通报了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渉疫情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市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杨海龙庭长通报了张某财妨害公务罪案审理情况。被告人张某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使用暴力方式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措施,导致工作人员受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某财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受害人赵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对其依法予以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处张某财拘役5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财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陶曼副庭长通报了徐某芬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审理情况。被告人徐某芬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新冠疫情爆发后、武汉实施封城管控前,从武汉乘飞机、火车抵达霍林郭勒市后,不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和违反居家隔离规定,致使108名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观察,77名间接接触者被居家隔离观察,5个小区被封闭管控28天,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徐某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明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芬有期徒刑1年。宣判后,被告人徐某芬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依法防控,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张某财、徐某芬因自己的一念之差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审判,精准打击,彰显了依法维护疫情防控大局的立场和决心。下一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继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与各政法机关的通力协作,全面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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