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藥與劣藥的界定標準

《藥品管理法》是重要的法律。其中假藥和劣藥的界定標準是各類考試中的常考點。本文列出假藥和劣藥的界定標準,並概括了幫助記憶的簡單詞句,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複習掌握。


假藥與劣藥的界定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記憶:冒充成分不符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汙染的;

5.使用依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記憶:禁用未批未檢,變質汙染,無批號原料藥,適應症超範圍。

三、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記憶:含量不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記憶:批號效期包材容器,擅自添加輔料佐劑。

假藥與劣藥的界定標準大家現在知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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