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次赴浙开展经营活动,社矫人员为司法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点赞!

来源 | 闵行检察

每周一次赴浙开展经营活动,社矫人员为司法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点赞!

罗某是浙江嘉善某电脑配件公司的负责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底被判处缓刑,在上海市闵行区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办法》未经批准不得离沪。异地服刑使公司经营陷入困难。


其实,社区矫正“请假难”与企业经营需要之间的冲突并非个例,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每周一次赴浙开展经营活动,社矫人员为司法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点赞!

2019年11月,为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沪苏浙皖四省市的检察院和司法厅(局)会签了《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民营企业社区服刑人员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可以经批准外出”,并对外出申请和审批的条件和流程做出具体规定,使得企业经营人员外出有法可依,外出管理更具人性化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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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后,闵行区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中注意到罗某的情况,经与区司法局共同研究,认为罗某确有外出经营的需求,且犯罪情节轻微、日常表现良好,符合可以经营外出的情形,遂及时建议司法局适用新规批准罗某离沪经营公司,以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工作稳定,使其更好适应、融入社会,实现社区矫正制度设置的初衷,同时保障企业正常运营,服务非公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罗某工作实际,他被批准每周一次前往浙江嘉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且简化申请外出审批流程,每月集中办理一次外出审批手续,无需重复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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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某外出过程中,闵行区检察院依法对外出申请的审批、管理、销假、是否发生脱管等全流程开展监督,既保障其合法权益,又建议司法局加强管理,确保其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等矫正措施不间断,不发生脱管、再犯等违法事件,做到“保障”和“监管”两不误。


罗某每次出差均需向区司法所报备,说明离沪和返沪时间,并在返沪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汇报情况。司法所在他每次返沪后,回查电子定位轨迹情况,确保轨迹与出差目的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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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8日,罗某矫正期届满。罗某表示:“若没有新的外出审批规定,公司将难以正常经营,司法机关的举措实实在在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利益。”


(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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