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動全國的武漢返京黃女士,究竟何許人也?

武漢監獄返京黃女士判決書曝光:貪汙賑災款,交代後又翻供,因全部退贓從輕處罰

一個已確診的病例,一夜乘私家車直奔1000多公里,回到位於北京市中心的小區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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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此嚴防死守的武漢和湖北省,都能層層過關斬將,一路直奔位於祖國心臟—京城!

並且當天凌晨成功入住小區,直到當晚8點多,才被相關機構帶走隔離!

這種種跡象,不得不讓很多憋在家隔離了一個月之久的群眾疑惑和不安!

這究竟是誰這麼疏忽?還是權利太大?

以下,轉自 頭條 大河看法

驚動全國的武漢返京黃女士,究竟何許人也?


據媒體報道,從武漢女子監獄返京後確診新冠肺炎的黃姓女子,曾因貪汙獲刑10年,並捲入宣恩縣水利系統一起貪腐窩案。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一份二審裁定書顯示,一名宣恩縣水利局的黃姓女子曾與他人捲入一起貪腐案,獲刑10年,出獄時間為2月17日。她曾與人多次平分公款,侵吞賑災工程款。

她交代犯罪事實後卻在一審時翻供,因此不被認定為自首。因歸案後主動全部退贓,法院認為“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

驚動全國的武漢返京黃女士,究竟何許人也?


據這份《易某甲、田祥宏等貪汙罪,易某甲、田祥宏等受賄罪等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黃登英今年61歲,大專文化程度。

這是一起“窩案”:涉案者包括宣恩縣水利水產局黨組書記、局長,黨組成員、副局長等多人,也包括財務負責人、出納黃登英。

與他人貪汙賑災款,7次退贓121萬元

據裁定書顯示,2003年宣恩縣財政局撥付以工代賑大河飲水資金共計70萬元。而黃登英與財務股股長夏龍燕將24.5萬元的工程款私分,每人分得12.25萬元。

驚動全國的武漢返京黃女士,究竟何許人也?


據黃登英供述,"夏龍豔叫我開轉賬支票我就開,具體是什麼錢我不清楚。我知道24.5萬元放在賬上沒有使用,夏龍豔安排將這筆錢套取出來我們兩人分了。"

她承認,自己分得錢已經“用了”。

裁定書顯示,2005年12月,宣恩縣水利局為套取一筆專項資金,與人偽造承包合同,套取該工程款99.18萬元。2007年,夏龍豔、黃登英在清理賬務餘額時,發現了此款還擺在單位賬上,兩人商議將該質保金10.82萬元套取私分,每人分得5.41萬元。

據黃登英供述,兩人平分這筆錢之後,“自然就沒有做收入賬”。

驚動全國的武漢返京黃女士,究竟何許人也?


2009年5月,宣恩縣財政局撥付省級救災資金40萬元,擬用於實施椒園鎮水田壩河堤恢復工程。財政局失誤造成款項為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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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登英供述,2009年對賬時發現1筆40萬工程款沒有用,不知怎麼回事就請示易益富,易益富說工程已經完工,該款可以自己支配了。

兩人決定平分,他們以解決水利局費用不足為由,找公司將該款套出,並與其簽訂虛假合同。黃登英支付稅款和好處費,轉給易益富款項後,自己侵吞了餘款18.85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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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水利水產局多人設立小金庫、套取小金庫私分的曝光,黃登英、夏龍豔等向檢察機關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後,黃登英分七次退交贓款121.2785萬元。

交代事實後又翻供,因全部退贓從輕處罰

一審後,黃登英的辯護人稱:原判認定黃登英貪汙的數額不準,其中58萬元有資金去向說明,該數額應當從貪汙數額中減去;應當認定黃登英有自首情節;應當認定黃登英為從犯;請求二審法院對黃登英的刑期予以改判。

2014年2月18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

原審被告人黃登英等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大肆侵吞國家財產,原審被告人黃登英共計貪汙公款721720元,其行為均構成貪汙罪。

驚動全國的武漢返京黃女士,究竟何許人也?


黃登英雖在接到單位領導電話後,主動向偵查機關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在一審判決前又對所交代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其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

黃登英歸案後主動全部退贓,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登英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6萬元。

中央三令五申,要把權利關進籠子,在這樣一個敏感時刻,發生這樣一件事情,讓全國人民為之震驚!

不嚴查背後的程序疏漏,讓廣大群眾何以心安?

不要讓這一個多月的全國人民抗疫努力付之一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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