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從他人房屋遷出戶口怎麼辦?法律規定:約定在先屬於違約

事 件 回 顧

2016年6月28日,張某作為出賣人與買受人李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所售房屋坐落為北京市西城區×××202號,建築面積69平方米;房屋成交價款為750萬元;出賣人應當在該房屋所有權轉移之日起15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原有戶口遷出手續。如未如期將與本房屋相關的戶口遷出的,應當每日按照房屋成交價格萬分之五的金額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直至戶口遷出之日止。

上述合同簽訂後,李某向張某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並於2016年7月26日取得該房屋不動產權證。涉案房屋有張某及張某親屬等四人戶口未能按合同約定遷出,李某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判令張某按房屋總價款萬分之五標準支付自2016年8月10日至全部戶口遷出涉案房屋之日止的違約金。

拒不從他人房屋遷出戶口怎麼辦?法律規定:約定在先屬於違約

2017年2月8日,一審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認定,張某未完全盡到履行合同義務,確保涉案房屋原有戶口遷出,以使房屋符合交付的義務,其自身行為應屬違約。結合本案的實際履行情況、張某的過錯、程度及李某的實際損失等,判決張某給付李某5違約金10萬元,李某能否向其親屬另行支持該損失?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某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在與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及簽訂合同時,其親屬張某1全程參與合同的簽訂過程,其與配偶對合同中遷出戶口及其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是明知的,並未提出異議,但其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並取得鉅額房價款後,卻未將涉案房屋內的戶口遷出。

張某2在本市擁有產權房屋,完全具備戶口遷出條件,但其至今未將其本人及其子的戶口遷出涉案房屋。該四人拒不遷出戶口的行為直接導致張某無法完全履行其與買受人房屋買賣合同中關於限期遷出戶口的約定,從而向買受人承擔作為合同相對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及張某1、張某2等四人的行為已構成侵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現張某要求該四人賠償實際經濟損失有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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