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什麼情況下檢察院不得起訴?有何依據?

用戶7304845181547


浙江有新出臺的解釋,分駕駛的路段(城區、郊區、鄉村),分駕駛的時段(人流密集時的區分),還有就是醉駕挪車(小區內部挪車不做處罰),以及是否初犯、認罪認罰等綜合決定,前提是酒精含量80起,140以下,可以做相對不訴處理和適用緩刑處理。算是人性化處理了,只是以前一律判刑的就沒辦法了,認倒黴。


稻草人143084107


醉酒駕駛機動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3)駕駛營運機動車、中型以上機動車、危險品運輸車或者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4)無駕駛機動車資格的;(5)駕駛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已報廢的機動車、無牌證機動車、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證的;(6)在被查處時有駕車逃跑或抗拒檢查行為的;(7)在刑事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逸的;(8)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

依法適用不起訴決定的情形:1、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停車場移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後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後即交由他人駕駛,未發生交通事故的。2、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醉酒駕駛機動車,無上述依法應當提起公訴的8種情形,且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的,

公職人員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其他人員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的。3、酌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1)因搶救病人等緊急情況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此前,湖南、上海、浙江、江蘇、湖北、天津、四川等地也出臺過具體標準,對免予處罰、不起訴、緩刑以及不作為犯罪處理等情況做出規定。


重口八卦談


如果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情形,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但不是不得起訴。醉駕一般不會有上述情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