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不贍養低智老人?我們不答應!

正月十三

甕安過大年的前一天


網格員宗家富在走訪中發現網格內村民王某蘭家門怎麼是虛掩著的


她不是被餘慶的女婿接過去贍養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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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走進去探過究竟,推開了虛掩著的房門,發現老人孤零零的坐在簡陋的床上,潮溼房內因長期無人居住散發著一股令人無法忍受的黴味,承裝老人衣物的袋子,靠在滿是灰塵的床腳。這位78歲的老人,小時候因為發高燒,導致大腦受損,智商停留在了五歲,老伴早些年逝世,兒子在前幾年因意外離世,膝下還剩兩個女兒,一個嫁到貴陽一個嫁到餘慶,年前來排查瞭解到,老人已被餘慶女婿接去贍養了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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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老人,她喃喃地重複著“時間到了,該老三了......”,宗家富便聯繫兩個女兒與女婿,電話打了很多次都沒人接。只能先打電話給老人的妹妹,讓老人的妹妹暫時將老人接過去照顧著,隨後立即聯繫村委、鎮政府反映情況,“她的贍養問題前兩年就在你們法院打過官司,已經解決了呀!由她兩個女兒輪流贍養”,鎮裡面回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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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甕安法院駐猴場鎮馬場坪村脫貧攻堅駐村工作隊的幹警的宗家富,立刻聯繫派駐猴場的第一人民法庭,調取卷宗,瞭解案件的詳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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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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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贍養人王某蘭與丈夫楊某國(已逝世)生育三子女,長女楊某菊、次子楊某祿(已逝世)、三女楊某碧。因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經本院判決由二被執行人輪流贍養。2016年至2018年2月一直由被執行人楊某菊贍養,因楊某菊一家外出浙江務工,便將王某蘭送回甕安縣猴場鎮馬場坪村平上小組獨自生活,因其智力障礙、生活不能自理。甕安法院駐村扶貧幹警宗家富瞭解情況後,便聯繫法律援助為王某蘭申請至本院要求強制執行贍養糾紛。宗家富一面聯繫院執行局負責人,一面向院黨組反映王某蘭家的情況,甕安法院一直堅持依法處置涉脫貧攻堅類各類案件,重視農村贍養老人等各類糾紛,在瞭解情況後,院黨組書記、院長劉芳立即向執行局負責人、執行法官瞭解執行案件進展,並參與商討執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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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芳在研討時強調,贍養類案件的執行不同於一般的案件執行,它涉及財物和行為,我們要執行的不僅僅是物質,還要實現被執行人精神上的轉變。本案中老人年事已高,智力上也存在障礙,無法實現生活自理,執行過程中要開展好思想教育,實現被執行人精神上的轉變,避免老人被接回去後出現吃“白眼食”、得不到應有的照顧、受到虐待等情況,確保老人能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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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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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局在瞭解案件情況後積極研究執行方案,確保執行工作取得較好的效果。執行中,經調查楊某碧、楊某菊雖為姊妹,但相互之間存在諸多猜忌和疑慮,不願在贍養母親的事件上吃虧。經與當地黨委政府、村委及我院駐村扶貧工作隊聯繫,尋找糾紛原因,併到現場執行協調好王某蘭承包耕地、林地的租賃收益後,案件得以圓滿解決,楊啟碧同意將王某蘭接到貴陽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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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特點及社會效果


為加大強制執行力度,維護涉貧群體勝訴權益,甕安法院專門出臺了《甕安縣人民法院關於司法支持精準脫貧的實施意見(試行)》,意見明確規定:(1)改進執行工作作風和方式方法,更加關注低收入貧困群體勝訴權益的執行兌現,維護生效裁判司法權威;(3)充分發揮執行威懾機制作用,依法用足用活拘留、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加大追索勞動報酬、贍養費、撫養費、撫卹金、醫療損害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工傷賠償等生效涉民生案件執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困難當事人不因合法權益被侵犯而影響生產、生活,最大限度保障普通當事人不因合法權益被侵犯而返貧返困;(3)對申請執行的涉及扶貧脫貧案件,成立由執行局長牽頭的專案組,窮盡一切執行手段,切實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甕安法院結合審判工作具體實際,對涉及脫貧攻堅貧困戶的案件,嚴格採取快立、快審、快結“三快”措施,對涉及精準扶貧案件困難當事人,積極採取司法救助措施,實行訴訟費緩交、減交、免交,讓生活困難的當事人也打得起官司,及時維權。該案的圓滿執行得到了當地黨委政府及駐村扶貧工作隊的大力支持,協調解決當事人的具體困難,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保障貧困戶和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法官說法


女兒不贍養低智老人?我們不答應!

1.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執行人經常從肉體和精神上對贍養人進行摧殘迫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3.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對被贍養人拒絕贍養,情節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來源:甕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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