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家住福州闽侯的张某某受人指使,多次与同伙从福州到连江通过实施 " 软暴力 " 帮人催债。
日前,连江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 11 个月,缓刑 1 年。
这,或许是你的 17 岁
但,这是我的 17 岁
威胁 恐吓
而我的包里
却是大字报、纸钱、小纸人和红油漆
并以此赚取我的 " 零用钱 "
经审理查明,2019 年 1 月至 6 月,张某某受人指使,多次伙同许某某等人(未到案),到连江讨债。张某某等人采用张贴催债大字报、扫冥币、泼红漆等 " 软暴力 " 手段,威胁、诅咒、恐吓欠债人,逼迫其还钱,严重影响被害人陈某某等居民正常生活秩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 7700 元。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诉讼中,被告人张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
" 你后悔吗?"
17 岁的青春或许真的应该 " 惊天动地 "
但并不是
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惊天 … 动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潇湘晨报记者文鑫
【来源:ZAKER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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