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婭、李佳琦、羅永浩...帶貨主播到底是什麼“人”?

前有薇婭、李佳琦

後有李湘、羅永浩等跨界轉戰名人

直播帶貨銷售額

幾千萬甚至上億元也不鮮見

但“翻車”事件也屢發生

區別於傳統廣告推銷

“帶貨主播”的身份讓消費者疑惑

薇婭、李佳琦、羅永浩...帶貨主播到底是什麼“人”?

促銷員?

廣告代言人?

廣告發布者?

中國消費者協會近日發佈的《直播電商購物消費者滿意度在線調查報告》指出,38.5%的消費者認為主播就是經營者,30.8%的消費者認為主播不是經營者,還有30.7%的消費者表示並不清楚主播是什麼角色。

薇婭、李佳琦、羅永浩...帶貨主播到底是什麼“人”?

經常被拿來和“帶貨直播”相比較的廣告形式是傳統的電視購物,二者在形式上有一定相似之處,都是由“主播”(主持人)介紹商品或服務,鼓動受眾購買。

薇婭、李佳琦、羅永浩...帶貨主播到底是什麼“人”?

▲電視購物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方超強律師就認為,從直播帶貨的常見風格來看,帶貨主播不是代言人,主播所屬機構應該屬於廣告經營者,帶貨主播如果跟機構是勞動關係的,主播就是導購員、促銷員,如果是合作關係的,也應當屬於廣告經營者。

雷宇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楊玉岐律師則認為,帶貨直播形式上確實類似於原來的電視購物,主播的工作形式也與電視購物主持人類似,但是直播帶貨也和明星廣告代言有相同之處,即很多觀眾、粉絲是因為信任或者欣賞帶貨主播的眼光與能力而下單購買的,所以主播應該算是廣告代言人,主播帶貨時發佈虛假信息,應該與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是同一性質。

中國廣告協會法律諮詢委員會常務委員杜東為認為,是否屬於廣告代言,關鍵在於有沒有“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杜東為認為,通過直播平臺進行“直播帶貨”,如果是主播個人註冊的賬號且“直播帶貨”時主播與註冊人一致,以自己的名義為商品、服務進行推薦證明,主播和帶貨商品、服務的經營方又有委託或者其他利益關係,那該主播可能會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如果賬號為機構在內容平臺註冊,帶貨主播僅以機構名義進行演繹播出,並未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進行推薦、證明,則該主播不能認為是廣告代言人。

董明珠直播帶貨不算廣告代言人

平臺推薦直播就算廣告發布者

《廣告法》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都有清晰的定義。

薇婭、李佳琦、羅永浩...帶貨主播到底是什麼“人”?

杜東為告訴記者,帶貨直播和短視頻售貨中,商品推介、流量引導等屬於廣告行為,但其間銷售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則屬於交易行為。現在部分賣家是自己直播銷售自家商品,應屬於廣告發布者與廣告主、銷售者合一的情形,

因此如董明珠、俞敏洪等企業負責人為自己企業做宣傳,不算廣告代言。但如果他們在直播過程中直接銷售商品,則屬於《電子商務法》第九條所稱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不過,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等行業,《廣告法》禁止開展廣告代言活動,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發聲參與廣告宣傳也應屬於禁止範圍。

薇婭、李佳琦、羅永浩...帶貨主播到底是什麼“人”?

杜東為還認為:

  • 廣告主委託具有一定粉絲數量的直播帶貨主播製作播出營銷內容,此時帶貨主播為廣告發布者。
  • 廣告主通過自己自媒體進行播出時,廣告主本身就是廣告發布者。
  • 廣告主委託帶貨主播在直播中推廣商品或服務,則主播為廣告發布者。

如果直播平臺沒有給網紅帶貨直播行為提供任何流量和關注支持,那麼平臺只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如果平臺採用了“置頂、熱搜、彈出彈窗、榜單排行、精選、推薦區”等形式對直播進行了“推薦”,那麼平臺也成了廣告發布者。

監管“直播帶貨”

要推進立法立標

既要審慎包容又要嚴格執法

社會共治 協同發力

“帶貨直播”作為一種新的電商與廣告形式,對電商與廣告的監管帶來了挑戰。

薇婭、李佳琦、羅永浩...帶貨主播到底是什麼“人”?

中消協在調查報告中分析指出,《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及2019年最新實施的《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對網絡交易中關於經營者的責任義務有所涉及,但是具體到直播電商行業中相關平臺、經營者與主播的責任界定劃分,尺度適用性等問題,特別是對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貫徹執行上還存在較多薄弱環節,有必要進一步釐清。

中消協建議,相關部門在立法立標層面,要做好電子商務特別是直播電商新業態的研究,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能劃分,做好問題預防和預判;在執法監管層面,一方面既要嚴格執法,大力淨化網絡消費環境;另一方面也要做到包容審慎監管,為企業平臺和經營者創新發展留出適度空間;要推進社會共治,各職能部門既要各自分工、履行自身職責,又要協同治理、織牢監管網絡體系,打造清朗有序的直播環境和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

對於帶貨直播你怎麼看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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