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湖北稅務熱點問答(個人所得稅類)

疫情期間湖北稅務12366熱點問答

(個人所得稅類)


問題一

公司組織員工向公益性社會組織捐款用於疫情防控,公益性社會組織沒有為每個人開具捐贈票據,而是統一為公司開具了捐贈票據,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進行個稅稅前扣除嗎?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執行,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彙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問題二

2019年度個稅手續費申報期限是否延長?截止到什麼時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申報期限的通知》(稅總函〔2020〕43號)規定,為進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穩崗力度,紓解企業困難,稅務總局經商財政部,決定延長2019年度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託代徵稅款手續費申報期限,由2020年3月31日延長至5月31日。


問題三

問題3:我每個人工資都不到5000元,還需要辦理彙算清繳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94 號)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彙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彙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問題四

疫情期間如果有給予員工買防疫物資的現金補貼可不可以免徵個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二條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問題五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二、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具體範圍是什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五期)》第9問,考慮到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種類很多,政策上難以將他們一一正列舉,因此原則上,只要是與預防新冠肺炎直接相關的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等實物,如口罩、護目鏡、消毒液、手套、防護服等,都可以享受免稅規定。

問題六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護士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要辦理什麼手續才能享受免徵個稅優惠?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0 年第10 號)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考慮到目前相關人員正在疫情防治一線,其單位同樣承擔較重防治任務,為切實減輕有關人員及其單位負擔,此次對上述人員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優惠時,支付單位無需申報,僅將發放人員名單及金額留存備查即可。


問題七

我省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什麼時候可以開始?

:由於前期需要全面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和企業復工復產時間安排等各項要求,我省還沒有完全具備全面開通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功能的條件,全省稅務機關正在全力開展各項準備工作。請廣大納稅人放心,綜合所得年度彙算功能開通後,我們將第一時間發佈通告,並儘快為大家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業務。如果您急需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可將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聯繫方式等信息,通過所在任職受僱單位報送至主管稅務局,稅務機關將以預約辦稅的方式為您開通個人所得稅APP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的功能。需要提醒的是,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前,您需要實名註冊個人所得稅APP。


問題八

納稅人在2019年度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預繳時沒有辦理扣除,可以在年度彙算時辦理扣除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納稅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

問題九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需補繳稅款金額小於400元,還是否需要辦理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94 號)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彙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彙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問題十

個人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能不能在個稅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一、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二、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問題十一

哪些情形需要辦理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規定:“三、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一)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於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併後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於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問題十二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彙算清繳納稅申報期限是否延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於延長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彙算清繳納稅申報期限的通告》規定,對湖北省內需要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彙算清繳的納稅人,其納稅申報期限延至2020年5月31日。


問題十三

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的捐贈,以及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個人向公益慈善事業捐贈的稅前扣除可以在預扣預繳環節中的工薪所得、分類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彙算清繳期間統一進行扣除。其中,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需在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在備註欄註明“直接捐贈”。


問題十四

醫院接收函未寫明金額,那麼個人所得稅扣除時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才能夠全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六期)》第13問規定,可留存購買醫療防護物資時的發票、購物小票等購買憑證。


問題十五

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向疫情防控的地區進行了捐贈,由於公益性社會組織因故無法及時開具票據,但承諾過一段時間再給我開具票據,這樣情況我還能個稅扣除政策嗎?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如果個人在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憑捐贈銀行支付憑證享受扣除政策,並在捐贈之日起的90日內取得捐贈票據即可。


問題十六

我購買並捐贈的口罩防護服等醫療物資,按照什麼金額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捐贈口罩、防護服等物資的,應按照市場價格確定捐贈額,享受稅前扣除政策。同時,根據公益捐贈的有關制度要求,接受物資捐贈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會按照相應的辦法確認捐贈物資的市場價格。如,在個人購買物資的時間與實際捐贈的時間很接近的情況下,公益性社會組織會按照購買價格確定物資市場價格。需要說明的是這個市場價格會取得捐贈者的確認。因此,捐贈者可以按照與公益性社會組織確認的物資市場價格確定捐贈額。


問題十七

我捐贈的金額很大,當月未扣完的捐贈額能否在下個月工資繼續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七期)》第24問規定,可以繼續扣除。根據財稅2019年第99號公告規定,居民個人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如,黃女士3月份防疫捐贈出1.5萬元,截止3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1萬元,那麼黃女士在3月可稅前扣除1萬元捐贈,剩餘0.5萬元可在4月發放工資時繼續扣除。


問題十八

我是公司的財務人員,在為員工辦理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需要員工提供哪些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七期)》第27問規定,公司員工需區分不同的情形,向其單位提供捐贈憑證的複印件。一是員工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防疫捐贈的。公司需要其員工提供捐贈票據的複印件辦理扣除,其中捐贈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的印章。對於員工未能及時提供捐贈票據的情況,公司可暫以其員工的微信支付記錄、銀行轉賬記錄、捐贈證書等捐贈轉賬記錄的複印件(手機截圖)辦理扣除,同時注意告知其員工需在捐贈的90日內及時補充提供正式的捐贈票據。二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捐贈的。公司憑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開具的彙總票據或者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以及員工明細單辦理扣除。


問題十九

企業和個人應如何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件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十二條規定,9號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適用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註欄註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問題二十

參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是否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文件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注: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問題二十一

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件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注: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問題二十二

我是湖北省內一家個體工商戶,代開貨運發票時還需要預繳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境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暫不預徵個人所得稅;對其他地區的上述納稅人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徵個人所得稅。因此你單位在代開貨物運輸發票時暫不預繳個人所得稅。


問題二十三

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文件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注: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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