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省市健康碼僅3地有知情同意和隱私保護條款,數據管理使用亟待改進

在“五一”勞動節到來前,北京市推進“北京健康寶”一碼通行、京津冀實現健康狀態互認的消息,著實讓蟄居京城3個月的民眾有些激動。因為這意味著,北京市人員赴津冀地區通行無障礙,“五一”外出遊玩不再侷限於家門口了。事實上,當前,類似“北京健康寶”的健康碼已在全國多個省份實行,在手機微信支付裡可打開的“防疫健康碼”,則全國通用。

華中科技大學人文學院副院長、生命倫理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雷瑞鵬教授認為,在國內疫情傳播已基本阻斷、全國各地包括武漢正在啟動復工復產復課的時刻,健康碼的應用可謂意義重大,但背後存在的一些諸如知情同意、隱私保護、信息安全等倫理問題也不容忽視。日前,應英國納菲爾德生命倫理學理事會主任休·懷特教授邀請,雷瑞鵬在有關抗擊新冠病毒流行問題的網絡研討會上,分享了她對於“健康碼中的倫理問題”的思考。

使用要有法可依

在防控疫情的大背景下,推出健康碼,既提供了減少感染病例數量的可能性,又使人們能夠以知情、安全和對社會負責的方式繼續生活。在雷瑞鵬看來,發明和使用健康碼,在倫理學上是可以得到辯護的。“在疫病大流行中,每個人可能既是感染疾病的受害者,又可能是傳播疾病的媒介。我們可以從中得出一個規範性的主張,即每個人既有權利得到保護,也有義務保護他人,包括向防疫機構提供健康情況和其他相關信息。”

獲取健康碼,用戶需要提供姓名、手機號、身份證號碼等信息,此外健康碼系統利用民航、鐵路、電子收費系統的交通數據,以及電信運營商數據、銀行支付數據等,掌握公民的活動軌跡,並準確鑑定高危群體。那麼,建立健康碼在我國有沒有法律根據?雷瑞鵬表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就有個人報告與疫情有關信息的規定。也就是說,出於疫情防控的目的,個人有申報身份證、住址、健康狀況、接觸史、旅居史等個人信息的義務,相關部門和機構改變信息使用目的也具有合法性基礎。

同時,我國的法規和規章也有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相關條款。例如,中央網信辦在《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於其他用途。民政部辦公廳、中央網信辦秘書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聯合印發的《新冠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指引》規定,社區防控信息化產品(服務)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需要收集社區居民信息的,應向社區居民明確提示並取得同意,明確用於此次疫情防控。

還有改進的空間

當下,也有人擔心啟用健康碼,自己的生活軌跡等個人信息將暴露無遺,數據有可能被惡意洩露,這也是倫理學專家關注的問題。“在實施健康碼過程中,知情同意和保護隱私這兩個倫理要求在不少情況下沒有得到滿足。”雷瑞鵬提供了一組數據加以佐證,“14個省市的健康碼,除上海、山東和貴州外,其他都沒有用戶協議和隱私政策,也沒有要求取得用戶同意。”但由國家政務平臺提供的“防疫健康碼”,則既有隱私政策,又要求從用戶處獲得知情同意。

另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是,疫情過後是否繼續使用健康碼?據瞭解,上海在疫情防控期間使用的“隨申碼”,今後會陸續推出更多數據、應用服務,成為上海市民的隨身身份標示和服務助手。杭州的健康碼則關聯杭州電子社保卡和健康卡,可以直接實現掛號、就診、取藥、開電子發票等應用。這引起公眾對隱私問題的進一步關注。

“在執行知情同意和保護隱私方面,健康碼還有改進的空間。”對此,雷瑞鵬給出了建議。比如,加快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統一和規範數據收集、使用和共享,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及時公佈相關標準文件,全國使用統一的健康碼將是更好的措施。各健康碼運營機構應完善用戶協議和隱私政策,保障用戶知情權,合乎倫理、合乎法律地使用數據,避免數據濫用,侵犯隱私。疫情結束後,應建立數據刪除機制;確需繼續使用有關數據的(例如有利於今後的疫情預防和控制),應當明確數據使用的目的,取得用戶的知情同意,並將數據匿名化。

審核:陳會揚 曹政 閆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