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調查中,如何固定被調查人供述

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犯罪案件時,有可能遇到被調查人翻供的情況。所謂翻供,就是指被調查人推翻原來的供述,做出新的供述,通常是對其已經交代的違法犯罪事實予以否認。被調查人的翻供行為不僅影響調查工作的正常進行,而且容易導致在起訴或法庭審理階段對證據的認定不一,從而影響案件質量。筆者就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如何固定被調查人供述、預防翻供,談幾點體會。

一是嚴格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從根本上預防翻供。被調查人翻供除其自身原因外,辦案人員在審查調查中如果存在工作疏忽也可能給對方“機會”。例如,某地監委辦案人員在辦理一起行受賄案件時,在獲取行賄人口供後向被調查人核實過程中急於求成,向被調查人透露了行賄人交代的部分內容。製作筆錄時,被調查人所做供述與辦案人員所透露內容一致。在法庭審理階段,被調查人突然翻供,表示該節受賄事實並不屬實,自己並沒有供述上述內容,系調查人員誘導所致,導致該起案件被退回補充調查。可見,嚴格依規依紀依法調查,不僅可以保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利,也能保護調查人員自身。因此,辦案人員在與被調查人談話時,一要針對被調查人的畏罪心理,耐心地向其宣講從寬處罰的政策規定,並運用典型案例,讓他們明白逃避懲罰是不可能的,對抗組織審查是不明智的;二要在訊問時注意實事求是取證、耐心訊問,充分尊重被調查人的人格,消除被調查人對立、緊張的情緒,及時遏制其翻供苗頭。同時應在筆錄中向被調查人提問是否有體罰、逼供、誘供等現象,並準確記錄在案,防止日後被調查人以取證不合法,辦案人員逼供、誘供為由翻供。

二是形成完整證據鏈,從證據上預防翻供。口供具有不穩定性,但其他證據並不隨被調查人的意志而轉移。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辦案人員要把被調查人的言詞證據和取得的實物證據結合起來。通過詢問、搜查等多種措施收集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讓被調查人沒有翻供的機會。例如,被調查人王某在第一次接受訊問時,向辦案人員交代其收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賄賂人民幣30萬元的事實,後又翻供稱其與張某某之間是借貸關係,不是受賄。經調查,王某確以借錢為由向張某某索要人民幣30萬元,但並未寫借條且未約定還款時間。通過查詢王某個人財產知悉,王某個人擁有資產200多萬元,但從未向張某某還款,且多次為張某某謀取不正當利益。此後,面對調查人員取得的證據,張某某承認此30萬元是為了感謝王某多年關照給的好處費。在多項證據面前,王某最終承認自己索賄的事實。

三是多維度製作筆錄,從細節上預防翻供。對於一個案件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等關鍵要素,可以採用變換角度多次訊問、製作多份筆錄的方式,讓被調查人本人寫下違法犯罪的事實,以提高供證的證明力。為防止被調查人日後翻供,在記錄其違法犯罪事實時,要詳細記錄過程。例如,在辦理行受賄案件中,製作筆錄時,要詳細記錄行賄人行賄的具體時間、地點、數額、幣種、來源、包裝物以及當時與受賄人交談的內容等情況,再與受賄人核實上述多個要素信息以及其受賄款物的去向。以此互相印證,較好地固定證據。同時,通過多角度製作筆錄,固定被調查人供述的事實,預防其日後翻供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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