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一次性記11分?上海寶山警方破獲多起替人代扣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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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賺取零花錢的“本本族”女大學生沈某,通過“小廣告”微信掃碼,主動聯繫了一個專門“買分賣分”的“黃牛”,為他人處理了多起交通違法,獲利700元,沒想到其違法行為很快就被寶山警方發現。

寶山公安分局交警支隊在工作中,發現了多起駕駛人在同一天處理交通違法時,駕駛證“一次記滿11分”,這一異常情況引起了警方的高度警覺。於是,迅速組建了調查小組針對類似情況開展排查梳理並查獲了數名涉嫌“買分賣分”及中介“黃牛”違法嫌疑人。

經查,違法嫌疑人沈某,在滬某高校大學生,通過駕校培訓取得駕證後,並沒有車輛駕駛。今年8月初,沈某在網絡平臺發現一則“小廣告”。該廣告稱替他人記分可以賺錢,沈某覺得駕駛證閒著也是閒著,不如賺點小錢,於是通過微信掃碼,主動聯絡了一個專門從事“買分賣分”中介的“黃牛”楊某。今年8月18日,在楊某的安排下,沈某替小型客車車主丁某處理了多起交通違法,共記11分,獲利700元。11月13日,警方經過調查核實後將上述3人查獲。目前,“黃牛”楊某已被寶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該小型客車的車主丁某因“買分”被處2000元罰款,“賣分”的沈某則被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扣證3個月,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無獨有偶,今年60歲已退休的王某,平時基本不開車,駕駛證長期閒置在家,聽說駕駛證分數可以在清分前賣錢,於是多方打聽賣分途徑,後來通過微信結識了朱某。11月9日,王某用自己的駕駛證替一輛小型客車駕駛員處理了2起違法,共記9分。王某收取了550元“報酬”,而介紹他來“賣分”的“黃牛”朱某從中獲利350元。11月12日,寶山警方查獲了涉案“黃牛”朱某。目前,朱某也已被寶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某被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扣證3個月,並沒收違法所得。

根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同時沒收違法所得。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作者:何易 周辰編輯:王嘉旖責任編輯:單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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