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內部承包名義訂立的施工合同應認定為轉包性質

一、案情介紹
2007年4月19日及2007年6月15日,澤地翠(香港)國際有限公司分別與被告中地公司簽訂了二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二份合同就工程地點、承包範圍、合同工期、合同價款進行了約定。2007年5月10日中地公司與姚成簽訂了《中地長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建築安裝(裝飾)工程內部經濟責任承包合同》, 該合同約定本合同所稱承包方或乙方是由甲方聘用的本合同所稱工程項目的負責人。須有承包方和發包方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勞資關係;本合同所稱承包是指甲方與乙方基於企業內部隸屬關係,為了提高經濟效益,落實項目經理經濟責任制,明確權利義務,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甲方有關管理制度建立內部承包合同關係,也是甲方將其承攬的專項工程分派給下屬項目經理部的內部經營管理行為。上述合同第4條承包形式中寫明工程實行獨立核算、乙方自負盈虧的承包形式,即雙方共同確定工程最低利潤上繳甲方,超額部分由乙方所有。合同第5條承包主要指標中約定乙方應確保本工程上繳甲方最低利潤不低於工程結算總造價的2.6%,該利潤不包括應向國家上繳的各種稅費和相關費用。該合同第7條約定乙方向甲方繳納10萬元為風險抵押金。雙方還對其它事項進行了約定。此後姚成組織人員進行了施工。2008年1月7日澤地翠(香港)國際有限公司與中地公司簽訂了《協議書》,約定自2007年11月29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運河龍源建築十一號標段”工程和“運河龍源建築九標段”工程兩份《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及一切與該工程相關的補充協議等文件。2008年11月3日姚成與中地公司對賬。雙方確認中地公司應付姚成個人資金為合計資金675366.36元。姚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中地公司立即償還工程款681366.36元並承擔上述欠款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是原告姚成與被告中地公司之間所簽訂的《中地長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建築安裝(裝飾)工程內部經濟責任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內部承包合同)的性質及效力問題。
該案就合同性質的認定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中地公司與姚成所簽訂的合同系企業內部承包合同。因為該合同名稱為“內部經濟責任承包合同”,且合同第1條定義中就發包方、承包方、內部承包及工程定義進行了解釋。
第二種觀點認為:中地公司與姚成所簽訂的合同中雖有內部承包、企業內部隸屬關係等表述,但實質上中地公司將是工程轉包性質。
三、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中地公司與案外人澤地翠(香港)國際有限公司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中地公司與姚成所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的關係實質是轉包關係。在實際履行中,《內部承包合同》承接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而且中地公司收取最低利潤後將《施工合同》的風險責任全部轉嫁給項目負責人姚成,工程項目的利潤盈虧歸姚成,施工隊伍、施工生產經營費用自理,據此,轉包關係的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故原告姚成與被告中地公司之間所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屬於非法轉包,應屬無效合同。但姚成就其已經完成的施工工作有權獲取相應工程價款。據此,判決中地公司給付姚成工程款67萬餘元。

二審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評析意見
本案涉及到中地公司與姚成所簽訂的合同的性質。對合同性質的審查與認定,直接關係到本案的實體處理。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界定轉包與內部承包應從以下方面掌握。
(1)性質不同。轉包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進行的,而內部承包中發包方與承包方除具備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同關係外,還應存在一個上下級間行政隸屬上的管理關係。
(2)效力不同。我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所以,轉包是無效的。而內部承包實際上是建築企業的一種內部經營方式,是明確公司與職工權利義務關係而進行的分工,而這種分工並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規所禁止的,所以從效力的認定上,內部承包是成立並生效的。
  (3)法律後果不同。轉包的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或其它問題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內部承包是一種企業的內部經營方式,是一種內部分工,承包人因工程對外所發生的民事行為實際上是代表或代理發包人所履行的職務行為或代理行為,則由此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都應由發包人承擔,比如工程所產生的結算行為、債務關係、違約責任等等。

結合該案的事實,中地公司與姚成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中雖有“內部承包、企業內部隸屬關係”等表述,但在合同實際履行中,中地公司與姚成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承接了中地公司與案外人澤地翠(香港)國際有限公司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而且中地公司收取最低利潤後將《施工合同》的風險責任全部轉嫁給姚成,工程項目的利潤盈虧歸姚成,施工隊伍、施工生產經營費用由姚成自理,故原告姚成與被告中地公司之間所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性質應為轉包性質,中地公司將工程轉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個人屬於違法轉包,中地公司與姚成所籤合同應屬無效。但姚成就其已經完成的施工工作有權獲取相應工程價款。中地公司雖然表示姚成系其單位員工,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據此,法院判決中地公司給付姚成工程款67萬餘元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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