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律師實務之違法分包、非法轉包、內部承包

《合同法》52條是對合同無效的一般規定,當然適用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除了該條規定外,法律上也存在其他更加細緻的解釋。

實務中,違法分包、非法轉包均是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

非法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形式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全部工程自己不做全部給別人做)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2)建設單位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許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3)施工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 分包的。(經過發包人允許,可以將除了主體結構的部分施工分包給其他有資質的單位,不允許分包人再分包)

內部承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其他分包單位但並未退出承包關係,其作為對自己承包的建設工程承擔全面的責任的當事人仍肩負組織施工、技術資料、質量管理、協調施工單位與發包人關係等職責。(工程給別人做,自己肩負起管理、提供資料等責任)

實踐中,常常出現當事人無法辨別是非法轉包還是內部承包而無法判定分包合同的效力。

案例:98年洛陽理工大學與河南六建公司通過招標方式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洛陽理工將其成教樓、住宅樓發包給六建公司。六建公司為組織施工,次日將上述工程分包給鑫龍公司,雙方簽訂了建設分包合同,該分包合同除了鑫龍公司執行理工與六建公司合同中的義務外,對鑫龍公司的責任進一步明確。在分包合同中,六建公司以施工管理者的身份承擔管理義務。

針對上述案例六建公司與鑫龍公司所簽訂的分包合同的效力問題,鑫龍公司主張是內部承包合同,理工認為是非法轉包合同。而區分內部承包合同與非法轉包合同的關鍵是總承包是否給予內部承包人以資金、技術、質量等方面的支持。因此根據法院判定,六建公司對該工程仍肩負組織施工、技術資料、質量管理、協調施工單位與理工的關係。可以判定本案合同屬於內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