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上班二十年,社保交十六年,被單位解僱,有補償嗎?無過錯?

志剛3163


需要通過有無過錯的判斷,才能決定是否補償。具體分述如下:

  •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況。

過錯性解除

  • 過錯性解除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過錯性解除的程序無嚴格的限制,且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在解除的條件上有限制性規定,一般適用於試用期內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勞動者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違法的情形。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非過錯性解除

  • 非過錯性解除是指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 非過錯性解除適用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根據其工齡等條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醫療併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也是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間。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醫療期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的長短確定為3-~24個月。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對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履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義務或者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通知義務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還應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裁員

  • 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一次性貨幣補償。經濟補償金的目的在於從經濟方面制約用人單位的解僱行為,對失去工作的勞動者給予經濟上的補償,並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

補償標準

  •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經濟補償金應在勞動者離職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給勞動者。

社會保險費

  •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於1999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第259號發佈,至少已經實施了二十一年,涉及到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因你在單位上班二十年,社保交十六年,還差四年,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解決。
  • 需要注意的是,補繳社會保險費不存在過錯問題。


徐劍南京


單位上班二十年,社保交十六年,被單位解僱有補償嗎?無過錯?在單位上班二十年,己有社保十六年的員工無過錯解僱了,也許是勞動合同到期,或單位任務減少正常減僱的員工。其單位應按當地勞動基夲工資,一年一個月發基夲工資作為補償解僱員工。同時,放解僱員工可在當地社保單位領取有限期的失業金,規定限期未找到工作的將停發失業金,在限期內找到工作的失業金將停發。這是我知道有些單位是這樣:解決正常解決解僱(不含有過錯)。我解答正確與否按勞動社保相關部門規定為準。


華西里2


有錯沒錯,一位普通員工誰替你講話,誰給你公平公正。單位上上下下沒有一個人願意為你講句公道話,只要你沒有犯錯就被開除,有兩種途徑可以幫你,①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②當地法院,不過單位是強勢群體,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員工都是弱勢群體,當地執法部門願不願意公正公平還是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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