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水》之《葬經》

葬者,乘生氣也。夫陰陽之氣,噫而為風,升而為雲,降而為雨,行乎地中而為生氣。生氣行乎地中,發而生乎萬物。經曰:“土形氣行,物因以生。”

蓋生者氣之聚,凝結成骨,死而獨留。故葬者,返氣納骨,以蔭所生之道也。人受體於父母,本骸得氣,遺體受蔭。經雲:“氣感而應,鬼福及人。”是以銅山西崩,靈鍾東應;木華於春,粟芽於室。

夫氣行於地中。其行也,因地之勢;其聚也,因勢之止。丘壠之骨,崗阜之支,氣之所隨。

經曰:“氣,乘風則散,界水則止”。古人聚之使不散,行之使有止,故謂之風水。風水之法,得水為上,藏風次之。何以言之?夫外氣所以聚內氣,界水所以止來龍。

土者氣之母,有土斯有氣;氣者水之母,有氣斯有水。經曰:“外氣行形,內氣止生”,蓋言此也。

氣之盛雖流行,而其餘者猶有止;雖零散,而其深者猶有聚。故藏於枯燥者宜深,葬於坦夷者宜淺。經曰:“淺深得宜,風水自成。”

地勢原脈,山勢原骨。委蛇東西,或為南北。宛委自復,迴環重複。若踞而侯也,若攬而有也。欲進而卻,欲止而深。來積止聚,衝陽和陰。土厚水深,鬱草茂林。貴若千乘,富為萬金。經曰:“行止氣蓄,化生萬物”,為上地也。

地貴平夷,土貴有支。支之所起,氣隨而始;支之所終,氣隨而終。觀支之法,隱隱隆隆;微妙玄通,吉在其中。經曰:“地有吉氣,土隨而起;支有止氣,水隨而比。勢順形動,回覆始終;法葬其中,永吉無兇。”

夫重岡疊阜,群壠眾支,當擇其特。大則特小,小則特大。參形雜勢,主客背情,所不葬也。

夫壠欲峙於地上,支欲伏於地中。支壠之止,平夷如掌。故經雲:“支葬其巔,壠葬其麓;卜支如首,卜壠如腳;形勢不經,氣脫如逐。”

夫人之葬,蓋亦難矣!支壠之辨,眩目惑心;禍福之差,侯虜有間。土圭測其方位,玉尺度其遠近。是以君子奪神功,改天命。微妙在智,觸類而長。玄通陰陽,功奪造化。

山者,勢險而直也,法葬其所會。故葬者,原其所始,乘其所止,審其所廢,擇其所相,避其所害。淺以乘之,深以取之;闢以通之,闔以固之;乘金相水,穴土印木;外藏八風,內秘五行;天光下臨,地德上載。

上地之山,若伏若連,其原自天。若水之波,若馬之馳;其來若奔,其止若屍;若懷萬寶而燕息,若具萬膳而潔齊;若橐之鼓,若器之貯。若龍若鶯,或騰或盤;禽伏獸蹲,若萬乘之尊也。天光發新,朝海拱辰;龍虎抱衛,主客相迎;四勢端明,五害不侵。十一不具,是謂其次。

夫土欲細而堅,潤而不澤,裁肪切玉,備具五色。幹如聚粟,溼如割肉,水泉砂礫,皆為凶宅。

山之不可葬者五:氣以生和,而童山不可葬也;氣因形來,而斷山不可葬也;氣因土行,而石山不可葬也;氣以勢止,而過山不可葬也;氣以龍會,而獨山不可葬也。經曰:“童斷石過獨,生新兇而消已福。”

葬山之法,勢為難,形次之,方又次之。勢如萬馬,自天而下,其葬王者;勢如巨浪,重巔疊嶂,千乘之葬;勢如降龍,水繞雲從,爵祿三公;勢如重屋,茂草喬木,開府建國;勢如鶯蛇,屈曲徐斜,滅國亡家;勢如戈矛,兵死刑囚。勢如流水,生人皆鬼。形如負扆,有壠中峙,法葬其止,王侯崛起;形如燕巢,法葬其凹,胙土分茅;形如側壘,後崗遠來,前應曲回,九棘三槐;形如覆釜,其巔可富;形如植冠,永昌且歡;形如投算,百事昏亂;形如亂衣,妒女淫妻;形如灰囊,災舍焚倉;形如覆舟,女病男囚;形如橫幾,子滅孫死;形如臥劍,誅夷逼偕;形如仰刀,兇禍難逃;牛臥馬馳,鶯舞鳳飛,塍蛇委蛇,黿鼉鱉龜,以水別之。牛富鳳貴,騰蛇兇危。形類百動,葬皆非宜。四應前案,法同忌之。

經曰:“千尺為勢,百尺為形”。勢來形止,是謂全氣。全氣之地,當葬其止。前親後倚,為吉藏也。千尺之勢,委婉頓息,外無以聚,內氣散於地中。經曰:“不蓄之穴,腐骨之藏”也。

夫葬,勢與形順者吉,勢與形逆者兇。勢兇形吉,百福希一;勢吉形兇,禍不旋日。經曰:“勢止形昂,前澗後崗,龍首之藏”,鼻顙吉昌,角自滅亡,耳至侯王,唇死其傷;宛而中蓄,謂之龍腹,其臍深凹,必後世福。傷其胸肋,朝穴暮哭,是以禍不旋日。經曰:“葬山之法,若呼谷中”,言應速也。

經曰:“地有四勢,氣從八方。”故葬以左為青龍,右為白虎,前為朱雀,後為玄武。玄武垂頭,朱雀翔舞,青龍蜿蜒,白虎馴伏。形勢反此,法當破死。故虎蹲謂之銜屍,龍踞謂之嫉主,玄武不垂者拒屍,朱雀不舞者騰去。

夫噫氣為能散生氣,龍虎所以衛區穴。疊疊中阜,左空右缺,前曠後折,生氣散於飄風。經曰:“騰漏之穴,敗棺之藏也。”

以支為龍虎者,來止跡乎岡阜,要如肘臂,謂之環抱。以水為朱雀者,衰旺系乎形應,忌乎湍激,謂之悲泣。

朱雀源於生氣,派於未盛,朝於大旺,澤於將衰,流於囚謝,以返不絕。法每一折,渚而後洩。揚揚悠悠,顧我欲流。其來無源,其去無流。經曰:“山來水回,貴壽豐財;山囚流水,虜王滅侯。”

蓋穴有三吉,葬有六兇。藏神合朔,神迎鬼避,一吉也;陰陽沖和,五土四備,二吉也;目力之巧,工力之巧,趨全避缺,增高益下,三吉也。陰陽差錯為一兇,歲時乖戾為二兇,力小圖大為三兇,憑福恃力為四凶,僭上逼下為五兇,變應怪見為六兇。經曰:“穴吉葬兇,與棄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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