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可以先去民政局離婚再進行財產分割嗎?

以前大家的思想比較保守,認為離婚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即使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依然不會選擇離婚,現在大家的思想越來越開放,很多人對於離婚看法都很寬容。

網友諮詢:

離婚時,可以先去民政局離婚再進行財產分割嗎?

湖南維清律師事務所張鳳啟律師解答:

一,如果是協議離婚,要求必須就財產問題、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才能協議離婚。

二,如果財產有爭議,只能等到解決爭議才可以協議離婚。

三,如果已經籤離婚協議,則一般不允許有財產分配問題存在。

離婚時,可以先去民政局離婚再進行財產分割嗎?

張鳳啟律師解析:

離婚後請求再次分割財產需要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因此,請求再次分割需要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等行為作為條件。離婚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對某項財產進行離婚分割時,主張重新分割的一方對該財產的存在和該財產的歸屬即該財產確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負有舉證責任。

一般只需證明該財產的取得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並且不屬於《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即可。

張鳳啟律師補充:

可以先離婚後分割財產嗎?

不可。一般是雙方先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後辦理離婚登記後,再按協議書的約定分割財產,或者依據法院的判決書分割財產。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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