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HR提出了這樣的疑問:
HR有這樣的疑問是因為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六條 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四)每日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我們討論的範圍限於標準工時制哦。
HR的疑問提到了幾個名詞:哺乳時間、勞動時間、事假。
那麼,這個哺乳時間怎麼定義?是否計入勞動時間?
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哺乳時間以及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因此在江蘇省,哺乳時間是計入勞動時間的。
什麼是勞動時間呢?我們這裡的勞動時間是指標準工時制中,勞動者的法定工作時間。
那麼什麼是事假呢?在江蘇省,員工事假期間能否獲得勞動報酬呢?
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間的工資。
簡單的說,哺乳時間計算在勞動時間內,事假不計入勞動時間內。
基於此,我們認為:
如果勞動者請事假一天,則當天(包括當天的哺乳時間)不計算勞動時間。
如果勞動者請事假半天,則剩餘半天計入勞動時間,此種情況下,享有哺乳時間的女職工在計入勞動時間的半天內仍然享有一小時的哺乳時間,並不當然在事假中扣除。
那麼問題又來了,如果勞動者不請事假,而請年休假呢?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我們認為,如果勞動者請年休假一天,當天計算入勞動時間。
如果享有哺乳時間的女職工請年休假半天,也就是實際工作半天,另半天請帶薪年休假。因帶薪年休假計入勞動時間,我們認為此時女職工仍有權利主張在實際工作的工作時間內主張帶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