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這樣做就是送2倍工資給你

最近在不斷接到的網友勞動糾紛諮詢裡,發現一個挺讓人驚訝的現象:有不少人竟然是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這些網友,基本都是在被單位辭退、或者和單位鬧矛盾想要離職的時候,才想起單位並沒有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

然後他們就會很擔心,沒有勞動合同是否意味著自己無法拿到辭退補償,或者其他應得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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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我日常接觸的大都是相對正規些的公司,見的這種情況比較少。但這讓我有些意外,在現今這個信息發達的年代,竟然還有那麼多單位冒大不韙來犯如此低級的錯誤。

是的,這種公然違背勞動法規的做法是很低級的,而且很愚蠢!

因為這種做法導致最終吃虧的會是單位,而不是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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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相關條例解讀

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一般簡稱)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這條法規明確約束了用人單位必須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單位沒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就是公然違背這條規定,那麼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呢?

新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就是說,如果你和單位建立了實際勞動關係,超過一個月單位還沒和你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在一年之內,除了第一個月之外,其他時間單位都要支付你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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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假如你在單位工作了超過一年,單位仍然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呢?

新勞動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意思很清楚,超過一年,法律上就認為你已經自動和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把以上這三條新勞動法的條例結合一起考慮,就會變成下面這張圖。

單位這樣做就是送2倍工資給你

我們結合實例來看看。網友A君,和我諮詢時說他在B工廠工作了2年8個月,一直沒有簽訂過維護合同,每月的工資是5000元。現在他被B工廠無理由辭退了,那麼按照新勞動法他可以要求得到:

1、從工作第2個月開始到第12個月的雙倍工資。因為其中1倍工資已經在每月發薪時正常發放了,所以B工廠需補支付他11個月工資,共55000元。

2、從第13個月開始,法律上已經默認他和B工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在B工廠無理由辭退他,需要支付他2N的賠償金(雙倍經濟補償),他工作超過兩年半不滿三年,2N就是6個月工資,共30000元。

以上兩點,因為沒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因為被違法辭退的雙倍經濟補償,是並存不衝突的,勞動仲裁時可以兩樣要求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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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訂勞動合同一告一個準

對於用工卻沒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假如員工向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單位卻不理會,鬧到上勞動仲裁,員工是大概率勝訴的。

因為在勞動仲裁和訴訟時,法院遵循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意思是誰提出的論點就由誰來負責拿出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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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出的論點是單位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他只要拿出證據去證明他和單位有建立實際的勞動關係後,只要單位拿不出證據證明曾經和你簽訂過勞動合同,就鐵定要給錢補償了。

關鍵是:你們根本沒簽過合同,單位拿什麼出來?

當然,你得先證明你和單位的勞動關係。可以用的證據有很多,考勤記錄、工資條、工資銀行流水、工作來往記錄、入職通知書等等,只要是能夠證明你是在為單位工作,什麼時候入職的,工資是多少,就基本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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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起石頭砸腳

向我諮詢的網友有來自工廠的,也有來自企業的。大多單位的老闆和管理層有的是有能力的人,但看來他們的勞動法律意識都比較淡薄,連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這個最基本的準則都沒有在意。

也可能他們不是不懂,只是根本不在乎,認為勞動法只是個擺設,自己作為企業方負責人可以隨意操作。

當基層員工完全不懂勞動法的時候,他們便忽略勞動合同這個事情,以便將來和員工發生糾紛時試圖讓員工無合同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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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樣做只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勞動合同不但是對勞動者的保障,也是對用人單位的基本要求。不做這事,最終吃虧的是單位。

至於已經被忽悠了沒有籤勞動合同的你,不用再擔心,說不定你還可以因此額外收穫一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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