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合同能獲得經濟賠償嗎

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合同能獲得經濟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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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就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以下選擇:

一、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也同意的,可簽訂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屬用人單位單方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要求其支付相當於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三、勞動者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同意的,則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經濟補償。

四、勞動者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提出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不同意的,則用人單位無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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