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國金山職務侵佔案一審宣判

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國金山職務侵佔案一審宣判


4月10日,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原濟寧泰岱運輸有限公司副經理國金山涉嫌職務侵佔案一審宣判。法院以職務侵佔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國金山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違法所得依法發還被害單位。


經查,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國金山在受濟寧市任城區李營街道李堂村民委員會委派擔任濟寧泰岱運輸有限公司副經理期間,利用其管理公司財務資金的職務便利,通過在公司賬目上虛增繳納給村委利潤數額的方式,分12次套取資金41萬元,佔為已有,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來源: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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