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疫情期間洩露他人信息被拘!寶泉嶺人注意了,這些內容千萬不能轉發到微信群!

疫情期間大家每天都關心

衛健委、各級官方媒體發佈的各類信息

當然除了官媒

很多人還很喜歡所謂的八卦內幕

但你要是接收了,轉發了

小心惹禍上身

好奇害死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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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疫情期間洩露公民個人信息被拘留

據膠州公安通報:4月13日,膠州市民的微信群裡出現中心醫院出入人員名單信息,內容涉及6000餘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身份信息,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

經查:葉某(男,29歲,膠州市李哥莊鎮人)工作中將接到的隨訪人員名單信息轉發至所在公司微信群,該群內的姜某(男,24歲,膠州市李哥莊鎮人)將名單信息轉發至家人群,其家人又繼續轉發傳播。張某(女,57歲,膠州市裡岔鎮人)工作中將接到的隨訪人員名單信息轉發至家人微信群,其家人又繼續轉發傳播。以上3人的行為,造成中心醫院出入人員名單在社會上被迅速轉發傳播,侵犯了公民的個人隱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葉某、姜某、張某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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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他人信息,這麼嚴重麼?

是的,輕則行政處罰

如果拿到信息後售賣

情節嚴重的話

甚至將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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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申閱讀

震驚!疫情期間洩露他人信息被拘!寶泉嶺人注意了,這些內容千萬不能轉發到微信群!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什麼是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情節嚴重如何認定?

《解釋》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分別設置了“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的入罪標準,同時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即屬“情節特別嚴重”。

尚法君提示

震驚!疫情期間洩露他人信息被拘!寶泉嶺人注意了,這些內容千萬不能轉發到微信群!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上的行為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切實做到知法、守法,不隨意散佈他人隱私及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共同營造和諧清朗的網絡環境。

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司法機關將依法予以嚴處。

案例來源於膠州警方在線,轉載請註明出處

編輯:尚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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