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因功利的誘惑而改變高尚的節操,這才是真正做人的底線

現實中,講義利一定會關涉到道德問題。

從春秋末到戰國時期,在百家爭鳴中發生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較大規模的“義利之辨”,儒、墨、道、法各家紛紛登場,從不同的立場出發,從不同的視角切入,闡發了各自與眾不同、各具特色的義利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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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義制利,是儒家義利觀的基本精神。

儒家認為,義利在比較抽象的意義上指道義和功利,而在比較具體的意義上則指公利和私利。就道義和功利這個層面而言,儒家認為,道義優先。孔子曾言:“君子喻於義,小子喻於利”(《論語·里仁》),“君子懷刑,小人懷惠”(《論語·里仁》),“君子謀道不謀食”(《論語·衛靈公》),“君子憂道不憂貧“(《論語·衛靈公》),“君子義以為上”(《論語·陽貨》),“君子義以為質”(《論語·衛靈公》),還說:“一簞食,一瓢飲,在陋巷,人不堪其憂,回也不改其樂”(《論語·雍也》),又說:“飯蔬食飲水,曲肱而枕之”(《論語·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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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關於道義與功利何者優先很清楚。

而孟子對於道義,更是進行了熱情的高揚,他說:“義,人之正路也”(《孟子·離婁上》),“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孟子·離婁下》)孟子認為,義是人之為人、區別於動物的根本標誌。他說:“故士窮不失義,達不離道。窮不失義,故士得已焉;達不離道,故民不失望焉。古之人得志,澤加於民;不得志,修身見於世。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善天下”(《孟子·盡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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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更是認為,義是人之為人的根本屬性,具有著至高無上的價值。如人們耳熟能詳的這段話:“水火有氣而無生,草木有生而無知,禽獸有知而無義,人有氣、有生、有知、亦且有義,故最為天下貴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義。故義以分則和,和則一,一則多力,多力則強,強則勝物,宮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時裁萬物,兼利天下,無它故焉,得之分義也。”(《荀子·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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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力圖說明義對於人和人類社會的決定性作用,力圖把義的內涵規定為人類追求的崇高的道義。

儒家如此重視仁義道德,是不是不重視功利呢?事實上並非如此。

孔子對物質享受是十分講究的,諸如衣服的面料、色彩、尺寸、搭配都是毫不含糊;食不厭精膾不厭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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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說:“貧而無怨難,富而無驕易。”(《論語·突問》)可見,在孔子看來,利同樣重要,利是義的基礎和手段。因此孔子主張眾民——富民——教民,肯定了管仲協助齊恆公稱霸諸侯一統天下、使民眾長久受益的功業,並稱許為仁;認為使民眾普遍受義、安居樂業,不僅超過了仁,而且接近於聖。孔子甚至認為,要是富可以追求,就是當個守門人也幹。孟子更是認為,民眾沒有固定的家產,就不會有仁義之心,進而做出種種犯上作亂的事情,由此主張為民眾置產業,使之可以奉養父母撫育妻兒的富民論。他還反覆強調為政者必須以利民為先,施惠於民,才能“得民心”。由此他提出“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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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更是肯定了好利是人的本性。他說:“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好利而欲得者,此人之性情也”《荀子·性惡》。荀子認為,每個人生而具有好利惡害之心和種種物質慾望。因此,義和利這兩類東西,對於人類生活來說,同樣都是不可或缺的,就像其所說的一樣:“義與利者,人之所兩有也。雖堯、舜不能去民之慾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義也。雖桀、紂亦不能去民之好義,然而能使其好義而不勝其欲利也。”(《荀子·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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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認為義為最高的價值標準,一切應以義為標準進行評價選擇、決定取捨。不義非義,再大利也不取,再小的利也不予,不因外在的功利而改變高尚的節操。

人生在世,任何時候,都應與道義同在:身處兩難選擇,見利思義,以義制利,甚至懷義取利;即便處於生死關頭,也大義凜然,殺身成仁,捨生取義。

在儒家看來,利雖為人生所必需,但並不能作為人生的第一原則。人之為人,在於人能遵從於道,人類社會之所以不同於鳥獸之群,也正在於它是依義的原則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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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棄道義,無以成為真正的,高尚的人;舍義,無以組織社會,即便能組成社會,也會因為社會成員的爭權奪利而走向毀滅。

在義利之間,應以義求利,以義制利,即任何人追求富貴的行為都必須受到倫理道德的約束。如孔子言:“見得思義”(《論語·子張》)、“見利思義”、“義然後取”(《論語·憲問》),不能“放於利而行”(《論語·里仁》),必須以義制利。還說:“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貧與賤是人之所惡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論語·里仁》

換言之,只要是合乎道德規範要求的,不論何種職業,何種方式的求利活動,都是可以的。反之,違背了道德規範要求的利,就應據守“不義而富且貴,於我如浮雲”(《論語·述而》)的人生態度,堅決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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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認為在治國為政上,必須備足糧食、充實軍備,取信於民,三者皆備,但如不可兼得,則必須要去兵去食而取信於民。孔子的這種思想被戰國中期儒家學派的代表人物孟子所繼承和發揮。孟子說:“非其有而取之,非義也。”(《孟子·盡心上》),“非其道,則一簞食不可受於人;如其道,舜受堯之天下不以為泰。”(《孟子·滕文公上》)還說:“生亦我所欲,義亦我所欲;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孟子·告子上》)

可見,在義利之間,孟子同樣主張以義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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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為先秦時期儒學集大成者的荀子也同樣堅持了儒家以義制利論的一貫立場。在荀子看來,儘管義利同為人的兩種需要,但義比利更高、更根本、更重要。

他說:“先義而後利者榮,先利而後義者辱”(《荀子·榮辱》),“保利棄義謂之至賊”(《荀子·正論》)。

在荀子看來,凡事之前應根據義做出判斷、進行選擇。要是出於義、合乎義,則付諸實施;反之,即便利得天下,也不為所動。荀子認為以義制利才能將義利統一起來。在荀子看來,每個人生來都有自己的欲求,這些需要、欲求不可能自動地得到滿足,於是便產生了種種的追求,進而引起了各種各樣的矛盾衝突,甚至破壞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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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必須確立起義來,作為價值標準和價值導向,既根據一定的物質條件與社會歷史條件,滿足人們的需要與欲求,又能維護和保證特定的社會秩序,形成強大的社會凝聚力。反之,背離了道義,即使苟求大利,也會視野迷亂,對禍患熟視無睹,必將遺患無窮,小則喪身,大則亡國,有害無益。

因為把利當成價值標準,一切只按照利進行選擇,在社會上就將引起天大的禍端。可見,就道義和功利這個層面的義利而言,儒家主張以義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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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公利和私利這個層面的義利而言,儒家同樣主張以義制利。可以說,在儒家倫理中,義利之辨就其具體的意義而言,或者說就其本質而論,就是個公私之別。在此意義上,義與利都是對利益的規定,只不過義一般情況下指群體利益,利則指個體利益。

在群體利益和個體利益之間,儒家始終堅持群體利益至高無上的原則。孔子認為,君子修己的目的在於外用,體現在義利關係上,就是要為國家和百姓做出貢獻。一個以求仁為目的君子,不但在這一問題上要做到“君子之於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之與比”(《論語·里仁》),而且要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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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義與利(公利)兩者是完全統一的。利之所欲,義之所取,利之所為,義之所舍。《論語·憲問》上有這樣話:子路問君子,子曰:“修己以敬。”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人。”曰:“修己以安百姓。修己以安百姓,堯舜其猶病諸?”另一則對話則是在子貢與孔子之間進行的。子貢問:“如有博施於民而能濟眾,何如?可謂仁乎?”孔子答道:“何事於仁,必也聖乎?”(《論語·雍也》)

這裡,孔子對以公利為根本的義利觀的闡釋可謂是異常清晰而具體。對於這層內涵,孟軻揭示的更加顯豁,他說:“親親,仁也;敬長,義也。無他,達之天下也”(《孟子·盡心上》)。在孟子看來,仁之於父子關係、義之於君臣關係,從而對維護政治統治,都有決定性意義。如果“為人臣者懷仁義以事其君,為人子者懷仁義以事其父,為人弟者懷仁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去利,懷仁義以相接也,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告子下》)。

對於公利,儒家熱情高揚,對於私利、小利,儒家卻很少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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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儒家看來,應該以公義公利為指歸,以合乎道義的手段去實現。換句話說,儒家讚賞在為國家和百姓做出貢獻的條件下為自己謀得正當利益,可見就公私這個層面的義利而言,儒家同樣主張以義制利。一方面他們肯定合理的個人利益;另一方面,他們又堅持個體利益必須無條件的服從整體利益,群體利益高於個體利益。他們把群體的利益作為自己行為的目的和價值標準,主張在實現群體利益的過程中或在堅持道義的前提下,來實現個人合理的利益。這樣的義利觀具有著一定的道義論傾向,但並不能據此將儒家的義利觀界定為重義輕利論,而以“以義制利”稱之可能更為確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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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義利觀,就是強調以義為本,義以導利,以義制利。它堅持把義置於利之上,在道德與功利誰是第一性的問題上,始終堅持道德本體論原則。而在社會群體利益與個人利益誰服從誰的問題上,則始終秉持道德價值論的立場,認為道德是最高的價值,是人之為人的根據,是人之發展與完善的核心內容。在儒家看來,義是利正當性的標準,而利則是義最終要來實現的目的。兩者相互區別又相輔相成,共同處於一個統一體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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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歷史上一些仁人志士才能夠置個人利益和生死於不顧,為了實現自己所追求的社會理想和道德理想而前仆後繼,寧死不屈;當個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發生矛盾衝突時,能夠捨棄個人利益而成全他人利益;在各種功名利祿的誘惑面前,能夠剛正不阿,信守道義;或當民族的生死存亡之處於緊急關頭時,能夠不顧個人安危,捨棄個人利益而服從整體民族利益,甚至捨生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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